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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遴選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2663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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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平、公正及公開遴選我國高級中等以下
  教育階段之學生,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以下簡稱本競賽
  ),提升學生國際視野及國際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本競賽,指下列競賽:
     1、國際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及資訊奧林匹亞
       競賽。
     2、亞太數學及亞洲物理奧林匹亞競賽。
     3、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
     4、其他經本部認定之競賽。
  (二)學科,指數學、物理、化學、生物、地球科學、資訊及其他經
     本部認定之學科。
  (三)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指下列各目學校之一或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辦理者:
     1、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或特殊教育法設立之學校
       。
     2、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之實驗教育學校。
     3、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設立之實驗中小學。
     4、依軍事教育條例設立之預備學校。
     5、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
       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四)學生:指具有我國國籍,並於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學校就讀或
     參與第五目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三、本部得委由大學或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大學或機構),辦理各學科本
  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培訓及參加本競賽相關工作;所需經費
  ,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前項承辦大學或機構,應提出各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選訓計畫
  及參賽計畫,報本部核定。

四、擬參加本競賽之學生,應經由就讀學校於各學科選訓計畫所定期間內
  ,向承辦大學或機構報名。但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且未取得學籍學生之報名,應經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之。

五、本部設本競賽諮詢會(以下簡稱諮詢會)、各學科選訓工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各學科選訓會)、申訴及緊急應變小組(以下簡稱應變小組
  );其成員規定如下:
  (一)諮詢會:置委員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部國民
     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就
     行政機關代表五人、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校長或辦理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者代表五人、各學科學會代表每學科一人及各
     學科專家學者每學科二人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
     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二)各學科選訓會:各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主持人,由本部
     就各該學科承辦大學或機構所屬專家學者聘任之;其餘委員,
     由主持人提具建議名單,納入第三點第二項選訓計畫,徵詢諮
     詢會意見後,由本部聘任之。
  (三)應變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諮詢
     會主任委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部就行政機關代表及各學
     科與法學之專家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各款成員任期,諮詢會及應變小組為二年,各學科選訓會為一年
  ,期滿得續聘。  
  第一項諮詢會、各學科選訓會及應變小組之成員,有涉及本人、配偶
  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參加競賽時,應行迴避;其有應迴避
  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利
  害關係人得申請迴避。

六、諮詢會之任務,為就下列事項提供本部諮詢意見:
  (一)承辦大學或機構提具之各學科選訓計畫。
  (二)國家代表隊學生名單。
  (三)參賽成果之檢討。
  (四)其他有關本競賽之事項。

七、諮詢會應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
  得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諮詢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本部就前點各款事項,經提諮詢會決議後,參考其決議核定之。但前
  點第二款國家代表隊學生名單,得經書面徵詢諮詢會委員意見後,由
  本部逕予核定。

八、各學科選訓會之任務如下:
  (一)各該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及培訓。
  (二)辦理前款國家代表隊學生遴選及培訓所需各該學科試題之研發
     及試務之執行。
  (三)我國與各該學科本競賽主辦國之聯繫及參加本競賽相關事務之
     執行。  
  各學科選訓會應依本部核定之選訓計畫,按各選訓階段,辦理參加各
  該學科本競賽國家代表隊學生之遴選及培訓,並於各階段完成時公布
  其結果。

九、學生對其各選訓階段之選訓結果有異議者,應於結果公布後三日內,
  向各該學科選訓會提出複查;逾時提出者,不予受理。

十、學生於獲選國家代表隊後參加培訓階段,應遵守國教署訂定之培訓公
  約。
  各學科選訓會發現學生疑有違反前項培訓公約之情事時,應依下列規
  定處理:
  (一)於發現後三日內完成查證。
  (二)依前款規定查證屬實後,應於當日以書面告誡各該學生,同時
     以書面通知各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並作成紀錄。
  (三)除前款書面告誡外,另得視需要召開會議,依學生違反培訓公
     約之情節輕重進行審議後,決定其他適當之處置方式。  
  前項第三款各該學科選訓會審議決定之處置方式,依其事實認定對各
  該學生提出取消擔任國家代表隊選手資格之處置建議者,應通知各該
  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以會前提出書面陳述意見,或列席會議陳述意見
  ,並於會議後三日內報經本部核定後,始得為之。  
  第二項第三款及前項之處置方式,各該學科選訓會應分別於會議後及
  本部核定後三日內,以書面通知各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

十一、各該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前點第四項各該學科選訓會通知之處置
   方式,認有不當,並影響各該學生權益者,得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三日內,以書面向選訓會提出申訴;逾時或未依規定書面格式提出
   者,不予受理。   
   前項書面格式及提出方式,由國教署訂定,並由各學科選訓會公告
   之。   
   各該學科選訓會受理第一項申訴後,應於三日內交由應變小組處理
   ,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變小組召集人應請各該學科選訓會蒐集相關資料,並協助
      釐清申訴問題。
   (二)各該學科選訓會應就申訴問題進行釐清及查明後,作成處理
      建議,交由應變小組召開會議進行審查。
   (三)應變小組應將審查結果交由各該學科選訓會據以辦理,並於
      接獲審查結果三日內以書面答復申訴者。   
   前項第二款會議,由應變小組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
   出席會議時,得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十二、本要點相關會議,必要時得採視訊會議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