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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7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體署全(三)字第1080023570號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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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體育署為規範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低動能遊戲用槍(以下簡稱
  低動能遊戲用槍)運動休閒活動,維護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參與者(
  以下簡稱參與者)之安全,並保障其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前項低動能遊戲用槍,以依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標示槍口動
  能二焦耳以下者為限;槍口動能逾二焦耳至三焦耳以下之遊戲用槍,
  不得使用於公共性運動休閒活動,避免產生安全疑慮。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動能遊戲用槍:指符合國家標準CNS12775低動能遊戲用槍規定,
   且依低動能遊戲用槍商品標示基準標示槍口動能二焦耳以下,供運
   動休閒活動使用之槍型裝置。
 (二)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指由各級政府、學校、體育運動團體或其他
   民間法人、團體(以下簡稱主辦單位)所辦理,以低動能遊戲用槍搭
   配使用塑膠彈頭直徑六毫米以上,且依活動規則進行對抗賽或固定
   靶射擊之運動休閒活動。

三、主辦單位辦理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前,應訂定實施計畫,於主辦單位
  網頁公告之。
  前項實施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活動時間、地點及流程。
 (二)場地及設施與設備。
 (三)使用低動能遊戲用槍及其彈頭規格。
 (四)活動規則、禁制項目及安全措施。
 (五)裁判及安全人員之配置。
 (六)醫療救護及服務。
 (七)獎勵項目。

四、參與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以槍口動能未達一焦耳之低動能遊戲用槍
  參與活動者,應年滿十四歲;逾一焦耳者,應年滿十六歲。 
  參與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得其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罹患心臟病、高血壓、癲癇或其他疾病者,應先告知主辦單位相關人
  員,並不得參加對抗賽。
  參與者報名時,主辦單位應主動告知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風險,並由
  參與者填具自願參與活動同意書;主辦單位得請參與者檢具健康相關
  證明文件。

五、活動場地內應設置安全告示牌,告知參與者正確之活動進行規則,並
  禁止非參與者進入活動區。

六、主辦單位應於活動前,檢查參與者所使用之低動能遊戲用槍及活動場
  地、設施與設備,並作成紀錄;活動進行中,應妥善保存低動能遊戲
  用槍所使用之壓縮氣體、電池及其他動能來源,避免發生危險。

七、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應配置裁判及安全人員,負責低動能遊戲用槍活
  動之指導及安全維護;其配置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固定靶:應於各活動場地至少各配置一人。
 (二)對抗賽:活動參與者三十人以下者,各配置一人;六十人以下者,
   各配置二人,以下類推。

八、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場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活動區及安全區;安全區至少包括講解區、休息區及醫療區,講
   解區應懸掛全開場地配置圖。
 (二)室外場地,依現場地形、地物、地貌,規劃活動範圍,並以避開地
   區居民、遊客活動路線為優先之原則,就活動區至人、車可能經過
   之處,設置隔離物或至少十公尺之安全緩衝區;安全緩衝區設立告
   示或依實際狀況派遣警戒人力為適當之管制維護作業。

九、低動能遊戲用槍活動之裝備如下:
 (一)固定靶:護目鏡。
 (二)對抗賽:防護面罩或護目鏡及適當之防護服裝。
  活動場地內之參與者、裁判、安全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均應依前項
  規定穿戴裝備,並由裁判或安全人員檢視;活動進行時,不得私自將
  裝備取下,其有違反者,裁判或安全人員得暫停活動,並令違反者離
  場。

十、活動進行時,參與者應服從裁判之判決,並禁止肢體或言語衝突、挑
  釁行為或為爭議手勢、眼神;有爭議時,應於活動結束後,至場外向
  主辦單位反應。

十一、低動能遊戲用槍未使用時,槍口應朝上,禁止對人。
   參與者離開活動區前,應清槍、卸除彈匣及關閉保險,避免發生危
   險。

十二、參與者不得攜帶危險物品進場,並應遵守活動規則及區域劃分,嚴
   禁對活動區以外之區域射擊。

十三、主辦單位設置醫療區之方式如下,並應訂定緊急醫療應變計畫及視
   活動之性質與鄰近醫院訂定緊急醫療合作計畫:
  (一)醫療區應至少配置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下簡稱救護人員)一人
    、救護機動車一輛及AED一臺。
  (二)醫療區設置地點,以救護人員、救護設備等得以迅速抵達或投入
    事故現場處理為原則。
  (三)活動場地應預留安全通道,供救護車或救護機動車之通行。

十四、主辦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
   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體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十五、主辦單位應明定收費、退費基準及參與者應遵行事項,於活動舉辦
   至少一個月前公告。

十六、主辦單位應於網路提供聯絡資訊,包括聯絡人、聯絡電話、聯絡電
   郵、聯絡地址、傳真或其他社群網頁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