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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高字第111018219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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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並促進各地區教育均衡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及其得申請補助之用途、項目與額度如下:

(一)全國公立及私立學校:得申請補助充實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人力之經常門經費,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表。

(二)經教育部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核定公告之偏遠地區學校,及經教育部比照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專案審認其教育資源情形相當於偏遠地區學校之私立學校,除得依前款申請補助外,得就下列支出用途,申請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之補助,其中資本門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百分之二十:

1、協助學生製作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之資訊設備。

2、支持學生多元表現學習及師生參賽活動所需經費。

3、其他學校為建置及充實學生學習歷程檔案所需採購設備及舉辦活動之費用。

三、本要點本署之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教育部主管公立及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1、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2、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七。

3、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4、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

5、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學校經審酌第二點支出用途需求後,得於本署函知之期限內,擬具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向本署申請補助。

五、本署受理前點申請後,依申請表件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金額後,通知學校。

六、學校請領補助款,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依本署核定之補助經費及期限,辦理請領事宜。

(二)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執行內容有變更必要者,應擬具計畫書修正案,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七、學校辦理請撥結報,或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結餘款之處理,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八、學校經費執行,有違反經核定之計畫書、本要點或法令規定者,得廢止原補助經費之部分或全部;已撥款者,應繳回補助款;未繳回者,由本署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通知學校返還。

九、本署就教育部核定之非山非市學校,經專案審認其教育資源情形,確有經費需求者,得準用第二點第二款規定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