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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加強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五)字第1080110867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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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學生校內外生活安全及校區安寧,加強校園公共安全管理、防
  救災害應變能力,避免發生意外事故,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維護學生安全及校區安寧,應由各校主動負起維護校區安寧責任,
  成立校園安全維護會議,由校長指定相關人員組成並擔任召集人,每
  學期召開會議乙次,必要時得臨時集會,處理平時校園安全維護事務
  暨重大突發事件,並視需要邀請地區政府及有關機關派員出席。為有
  效應變,迅速處理重大突發事件,平時應建立危機處理小組任務編組
  ,俾圓滿明快化解突發事件。

三、各校對於建築物之安全、消防安全系統、教學設施及電話、警鈴、路
  燈、門鎖、欄杆、圍牆等校園安全相關設備,應於寒暑假或天然災害
  發生前後,定期或不定期檢修,並明示設備操作運轉使用說明及注意
  事項,務求有效防範意外發生。

四、各校應利用各種集會及適當時間,加強宣導法律常識、交通安全、戶
  外活動安全、防範性騷擾及侵害、登山、游泳等安全教育暨防制煙毒
  教育,俾充實學生相關知能,維護本身健康與安全。

五、各校應加強學生宿舍安全管理,擬定管理輔導注意事項,設專人負責
  ,強化門禁管制及生活輔導,並提供女學生及女性單身教職員優先住
  校。

六、各校對於有需要寄宿校外之學生,應予適切輔導,協助尋覓安全之居
  住所,並建立名冊,由學校生活輔導人員定期查訪,確保校外寄宿之
  安全與品質。

七、各級學校應積極配合推動有關預防青少年犯罪措施,對於情緒行為偏
  差之學生,應善儘教育輔導責任,經常主動與家庭聯繫,協請專業教
  師主動輔導,以預防青少年偏差及自我傷害行為。

八、各校應加強維護學生飲食衛生,對於校內餐飲設備定期清潔,餐飲工
  作員工定期健康檢查,並協請衛生行政單位定期抽檢飲水及食物。

九、教職員生進出校園,宜有適應門禁管制,配帶識別證以資識別;各類
  車輛進出及停車場所,尤應周密規劃,並在不影響教學及安全之原則
  下,訂定校園開放辦法。

十、各校應依規定進用駐衛警察,維護校區安全,校區遼闊之學校,得斟
  酌實際需要,由學校提供交通工具,加強巡邏,同時亦得洽請地方警
  政機關協助校區及附近巡邏。

十一、各校辦理校外教學、旅遊參觀、畢業旅行活動,應周密規劃,對路
   程、交通工具、駕駛人員之選擇,應切實遵照「學生乘坐汽車集體
   旅行遵守事項」辦理,並指派有經驗之教職員任領隊或隨行人員,
   若需委託旅行社代辦,亦應遵照「旅行業承辦各級學校學生畢業旅
   行或旅遊應注意辦理事項」辦理。

十二、各校對於學生校外活動應善盡輔導之責,訂定輔導注意事項,如學
   生在校外發生意外事故,應迅速通知當地警察機關進行救援或查察
   ,必要時可洽請軍方支援協助。

十三、本要點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列管,將實施要項列入考核,
   績效優良之學校,應主動給予適當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