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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二)字第1080110022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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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準則依學位授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七條第四項及第
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科學校及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
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由院、所、系、科、學位學程、組擬議,
依學校規定程序,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三 條
學校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之訂定,應符合國際慣例及趨勢並參酌主管
機關公告之中文、英文學位名稱參考手冊,由授予學位學校依各院、所、
系、科、學位學程、組之特色、課程內容及課程性質所屬領域、學術或專
業實務導向為之。

第 四 條
學校各類學位授予要件之訂定,應考量各級學位層級、修業年限、應修學
分數、實習規定、畢業條件與各類學位所應具備核心能力、專業素養及需
通過各類考核項目。

第 五 條
各類學位中文、英文名稱併同實施年度、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註
記及其他相關規定,應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前項學位授予要件,包括是否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
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論文。

第 六 條
學位證書內容應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院、所、系、科、學位學程
、組、畢業年月、學位名稱及證書字號;修讀本校或他校輔系或雙主修者
,應另加註學校及學系名稱;申請補發證明書者,並應包括補發證明書日
期。

第 七 條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
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
  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
  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
  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
  ,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
  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
  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
  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
  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
  告。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
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
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
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 八 條
本法第九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博士論文之認定範圍,比照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理。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
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
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
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第 九 條
前二條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
替碩士、博士論文之資料形式,得為紙本、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儲存媒
介。

第 十 條
第七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應包括之內容項目如下:
一、藝術類:創作或展演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
  析、作品與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二、應用科技類:技術研發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
  分析、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三、體育運動類:參賽歷程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釋及分析
  、成就之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四、專業實務類:專業實務成果理念與個案描述、學理基礎、方法技巧詮
  釋及分析、成果貢獻及其他衍生性成就。

第 十一 條
第八條書面報告、技術報告之內容項目,比照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辦
理。

第 十二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