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
並維護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學器械之
安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教學器械,指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射擊預習與實作課程教學操作用
及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需要,向國防部軍備局購置之槍枝,與教學訓
練用假子彈及刺刀等配件,不包括非向國防部軍備局購置之教學用器
械。
二、學校校長應督導所屬維護配發之操作用教學器械之安全,並依序由軍
訓主管或軍訓教官負監督保管責任,軍訓組員(中學軍械技工)負直
接保管與保養及安全責任;學校無軍訓主管或軍訓教官者,由總務單
位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三、學校操作用教學器械必須廢除功能,存放於學校指定之適當地點保管
。
實施實彈射擊用教學器械,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委請附近駐軍或警察局代管。學校射擊用彈藥,於射擊前逕向指定之
支援彈藥庫領取;學校嚴禁貯存彈藥。
四、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管理操作用教學器械:
(一)應設保管室,並置教學器械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二)保管室應選擇校內安全地區或利用地下室,並應注意通風及防潮設
施。
(三)保管室應裝設活動鐵門,門鎖並加鎖套。
(四)保管室窗戶宜高宜小並設置鐵板窗片,備活動支架可供開關,玻璃
應裝毛玻璃。
(五)保管室房門上應裝設警鈴,警鈴線應埋設數條,分通學校值勤(夜
)室,保管室房門開啟時須發出鈴聲響動。
(六)保管室應裝設槍架,槍與槍之間應用鐵鍊串聯加鎖,槍身及槍機須
分別保管。
(七)兵器分解板一律放置保管室內保管,外加防塵膠布。
(八)應建立教學器械帳卡、領用及繳回教學器械登記簿及教學器械檢查
成果紀錄表,嚴禁私自取用或擅自轉借庫存教學器械。
(九)保管室內禁止炊爨、使用電熱器、儲存易燃物、爆炸物及酸性液體
,室外須設消防沙池及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十)須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訂定突發事件(例如暴動、搶劫、火警、失
竊)支援計畫,並定期舉行演習檢討改進。
(十一)保管室管理人員,若請假或休假,學校應指派代理人。
(十二)學校保管室設施完成後,應即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核定。
(十三)學校保管室安全狀況,應接受轄區警察機關之建議並改進。
五、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教學器械及領取之彈藥,應指派軍訓教
官著軍服配合領繳及押運,必要時得協調附近部隊以適當兵力護送,
以策安全;學校無軍訓教官者,由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就近支援。
六、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時,除應派軍訓教官領隊,負責管理實施
外,並由各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負責策劃及監督實施
;學校無軍訓教官者,由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就近支
援,並由學校指派專人帶隊。
七、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教學器械與領取之彈藥管理,及射擊後
彈殼及剩餘彈藥收繳除帳等作業(應即如數收繳除帳),應依國軍械
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辦理。
八、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遇有廢彈(不發火者)時,由各縣(市)
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繕造彈藥品量檢查報告五份(包括錄影或
照片)連同全部廢彈,逕向國防部軍備局生產中心第二○五廠洽領換
發。
九、學校除逐日就操作用教學器械實施安全檢查及保養維護外,各縣(市
)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每學期須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教育部每年得派人至學校,對操作用教學器械實施定期清點或抽查。
十、學校教學器械如有遺失或因監管疏忽致失竊者,應立即追查陳報;除
應負責賠償外,並須查明責任按情節輕重議處。
十一、學校為確保教學器械之安全,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另訂有關規定。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照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