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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教學器械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9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學(六)字第1080122586B號 令
法規體系: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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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二條規定,
  並維護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學器械之
  安全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教學器械,指實施全民國防教育射擊預習與實作課程教學操作用
  及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需要,向國防部軍備局購置之槍枝,與教學訓
  練用假子彈及刺刀等配件,不包括非向國防部軍備局購置之教學用器
  械。

二、學校校長應督導所屬維護配發之操作用教學器械之安全,並依序由軍
  訓主管或軍訓教官負監督保管責任,軍訓組員(中學軍械技工)負直
  接保管與保養及安全責任;學校無軍訓主管或軍訓教官者,由總務單
  位或指定專責單位辦理。

三、學校操作用教學器械必須廢除功能,存放於學校指定之適當地點保管
  。
  實施實彈射擊用教學器械,由各縣(市)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委請附近駐軍或警察局代管。學校射擊用彈藥,於射擊前逕向指定之
  支援彈藥庫領取;學校嚴禁貯存彈藥。

四、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管理操作用教學器械:
 (一)應設保管室,並置教學器械管理人員,負責管理。
 (二)保管室應選擇校內安全地區或利用地下室,並應注意通風及防潮設
   施。
 (三)保管室應裝設活動鐵門,門鎖並加鎖套。
 (四)保管室窗戶宜高宜小並設置鐵板窗片,備活動支架可供開關,玻璃
   應裝毛玻璃。
 (五)保管室房門上應裝設警鈴,警鈴線應埋設數條,分通學校值勤(夜
   )室,保管室房門開啟時須發出鈴聲響動。
 (六)保管室應裝設槍架,槍與槍之間應用鐵鍊串聯加鎖,槍身及槍機須
   分別保管。
 (七)兵器分解板一律放置保管室內保管,外加防塵膠布。
 (八)應建立教學器械帳卡、領用及繳回教學器械登記簿及教學器械檢查
   成果紀錄表,嚴禁私自取用或擅自轉借庫存教學器械。
 (九)保管室內禁止炊爨、使用電熱器、儲存易燃物、爆炸物及酸性液體
   ,室外須設消防沙池及滅火器等消防設施。
 (十)須協調轄區警察機關,訂定突發事件(例如暴動、搶劫、火警、失
   竊)支援計畫,並定期舉行演習檢討改進。
 (十一)保管室管理人員,若請假或休假,學校應指派代理人。
 (十二)學校保管室設施完成後,應即報請學校主管機關派員檢查核定。
 (十三)學校保管室安全狀況,應接受轄區警察機關之建議並改進。

五、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教學器械及領取之彈藥,應指派軍訓教
  官著軍服配合領繳及押運,必要時得協調附近部隊以適當兵力護送,
  以策安全;學校無軍訓教官者,由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
  局就近支援。

六、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時,除應派軍訓教官領隊,負責管理實施
  外,並由各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負責策劃及監督實施
  ;學校無軍訓教官者,由縣(市)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就近支
  援,並由學校指派專人帶隊。

七、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之教學器械與領取之彈藥管理,及射擊後
  彈殼及剩餘彈藥收繳除帳等作業(應即如數收繳除帳),應依國軍械
  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辦理。

八、學校實施實彈射擊體驗活動遇有廢彈(不發火者)時,由各縣(市)
  聯絡處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繕造彈藥品量檢查報告五份(包括錄影或
  照片)連同全部廢彈,逕向國防部軍備局生產中心第二○五廠洽領換
  發。

九、學校除逐日就操作用教學器械實施安全檢查及保養維護外,各縣(市
  )聯絡處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每學期須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教育部每年得派人至學校,對操作用教學器械實施定期清點或抽查。

十、學校教學器械如有遺失或因監管疏忽致失竊者,應立即追查陳報;除
  應負責賠償外,並須查明責任按情節輕重議處。

十一、學校為確保教學器械之安全,得依本要點之規定,另訂有關規定。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得參照國軍械彈爆材管理指導要綱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