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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語文檢定考試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一)字第1080090522號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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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維護語文檢定考試應考人(以下簡稱應考
  人)之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本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三、本注意事項所稱語文檢定考試,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大
  專校院及外國機構(以下簡稱主辦單位)辦理,應考人自由參加,用
  以評量語文能力之檢定考試。
  前項語文檢定考試不包括大專校院為評量校內學生語文學習成果所辦
  理者。

四、主辦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前,應訂定簡章、計畫或公開檢定考試相
  關規定,並於主辦單位語文檢定考試之網頁公告之。
  前項簡章、計畫及語文檢定考試相關規定應包括語文檢定考試方式介
  紹、報名方式及費用、申請異動須知、疑義處理機制、收費及退費規
  定、應考須知、因不可抗力致語文檢定考試無法如期舉行或中斷之處
  理方式、申請成績單與證書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主辦單位對應考人之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六、主辦單位及應考人消費爭議之處理,應依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規定辦
  理。

七、主辦單位辦理語文檢定考試如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規定事項者,
  主管機關得函知其立案或登記之機關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