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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及推動措施之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080156428B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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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
   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
  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