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家庭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之對象如下:
(一)新生兒之家長、監護人或實際照顧之人、辦理小學新生註冊、結婚
登記、離婚登記及出生登記者。
(二)經濟、身心、文化或族群處於需要協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或社政主管機關評估,認有優先接受家庭教育服務者。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前點優先對象之個別需求,就下列家
庭教育服務措施,訂定家庭教育實施計畫推動之:
(一)電話諮詢、面談、個案輔導、家庭訪視或其他個別服務。
(二)演講、座談、影片討論、讀書會、成長團體或其他團體服務。
(三)遠距教學、數位學習或其他利用資訊科技所提供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