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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綜(六)字第1132100015號;原民教字第11300030981號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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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為共同
    召開會議進行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特設原住民族教育政策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係為進行下列原住民族教育政策規劃之諮詢:
  (一)原住民族教育體系。
  (二)建構原住民族知識體系中長程計畫。
  (三)原住民族教育發展計畫。
  (四)原住民族教育相關事務跨部會協商。
  (五)原住民族人才培育及科學教育計畫。
  (六)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事務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八人,其中召集人二人,由本部部長與原民
    會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本部次長及原民會副主任委員兼
    任;其餘委員由共同召集人就下列人員聘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
    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
    上,並應兼顧族群比率:
  (一)行政機關代表: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首長一人。
      2.文化部副首長一人。
      3.直轄市、縣(市)代表二人至四人。
  (二)原住民族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代表八人至十二人。
  (三)學校代表四人至六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本職進
    退。
    前項委員於任期期間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以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行
    政作業由本部及原民會按委員任期每二年輪流主辦。
    前項會議由二位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由主辦部會之召集
    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理之。
    本會開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六、為利本會會議召開,得設工作小組,由當年度主辦部會之副召集人召
    集,針對本會議程之擬訂及所需行政合作與協調事項進行討論。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二人,由本部綜合規劃司司長及原民會教育文化處處
    長兼任之,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