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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施原住民族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090019601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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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原住民族語文)
  規定,實施原住民族語文課程,確保學生選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權益,特訂定
  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得依學生需求及學校發展願景與特色,於校訂課程規劃原住民族語文課程
  。
  原住民族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族專班,應於校訂課程開設六學分(進修部四節)
  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並得於假日或寒、暑假實施。
  適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班別,於彈性學習時間開設原住民族語
  文課程者,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為之。

三、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納入課程計畫,取得課程代碼,供學生選修。
  學生選習意願有變更者,學校應配合調整課程計畫。
  學校為了解前項學生選習意願,應辦理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選修意願調查。

四、學校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應充分尊重學生及家長選擇權,並將開設情形通
  知學生家長。
  學校得視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選習學生數、學生學習程度及需求,依學生選習原
  住民族語文類別,以班群方式編組實施,不受班級或年級限制;成班人數上限
  ,應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細則規定。
  前項班群應以於同一時段實施為原則;同語文類別選習之總人數不足十二人者
  ,以合班上課為原則。

五、學校獨立開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不易者,得跨校,於假日或寒、暑假開設。

六、原住民族語文課程之發展,應配合核心素養及各學習階段或語文程度級別之學
  習重點;課程開始前,學校或任課教師應採用合宜方式,以了解學生族語程度
  ,並選用合適教材,實施適性教學。

七、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將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選習人數及選修課程開設
  情形,於本署指定之系統填報;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
  ,完成線上資料審查。

八、原住民族語文師資,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師資培育法培育,取得教師證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教師。
 (二)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
   人員。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聘任之專職族語老師。
 (四)依原住民族教育法遴聘之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原住民族語文專長之人士。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建置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師資人
  力資料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資料:
 (一)現職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證明書之教師名冊。
 (二)受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初階、進階培訓通過之原住民族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名冊。
 (三)受原住民族語文教學初階、進階培訓通過之專職族語老師名冊。
  地方政府為前項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並應
  確切掌握原住民族語文師資現狀,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學校安排師資之參考。

九、學校各該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鼓勵教師參與,並通過高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
 (二)對主管學校原住民族語文師資未符應需求情事,應積極研議協助措施。

十、學校辦理教師甄選時,應優先考量進用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高級以
  上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原住民族語文課程。
  學校為因應原住民學生修習原住民族語文課程需要,應鼓勵教師以原住民族語
  言進行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