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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圖書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5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國圖事字第11101001281號 令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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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有效管理特藏文獻之出版授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出版授權」,指申請利用本館特藏文獻之數位化成果,經審核同意後在本館監督或指導下完成印製出版品之授權行為。

三、凡向本館申請出版授權,均應備函提具詳細出版計畫,載明申請者基本資料、出版品名稱、出版宗旨、出版內容、出版方式、預訂定價、印製量
  、發行日等事項。

四、申請本館特藏文獻出版授權,單次申請數量宋元版以五部、明清版、稿本、鈔本以二十部為原則。須俟每次履行契約後,始得再行申請授權出版
  。

五、申請人之出版計畫經本館同意後,應與本館簽訂契約,並應在所定期間內辦理出版程序,出版契約由雙方另行議定。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申
  請。

六、出版時,應於版權頁載示「國家圖書館授權出版」或依雙方議定之著作權歸屬方式登載標示。


七、經本館同意授權出版者,應依特藏文獻所定之古物級別,由雙方約定依印製量或回饋金比例(參見下表),繳交回饋。
古物級別 國寶級 重要古物級 一般古物級 其他特藏文獻
回饋量/回饋金
回饋量 印製量30% 印製量20% 印製量10%
回饋金 出版品定價3折 出版品定價2折

八、本館得自行或委請公正第三人就出版授權利用情形進行查核,申請人有說明義務,不得隱匿或拒絕。

九、本要點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