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藝術才能專長
領域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專長領域課程及教學輔導體系,協助相關政
策之推展,提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及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
專長領域課程教育相關人員教學及輔導效能,特設藝術才能專長領域
輔導團(以下簡稱本輔導團),並依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輔導團與中
心組織運作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輔導團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及藝術才能資賦
優異專長領域課程,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
相關事項。
(二)建立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提供教師經驗分享,協助其專業
成長。
(三)宣導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協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
處)提供諮詢與輔導服務。
(四)協助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推動輔導訪視,
並提供專業建議。
(五)其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教育相關業務事項。
三、組織、選任方式及編組:
(一)組織:
1、置團員三十五至四十六人為原則(包括團長、召集人、副召集
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
2、置團長一人,綜理督導本輔導團團務之運作。
3、置召集人一人,負責統籌規劃及推展輔導團學年度輔導計畫。
4、置副召集人一人至三人,負責襄助召集人各項工作。
5、置諮詢委員二十人至三十人(包括召集人),提供專業意見或
相關推動事項、計畫執行之協助與指導。
6、置輔導員十五人,擔任課程與教學推動之諮詢及輔導服務。
(二)選任方式:
1、前款團長,由部長或其就本部相關人員派兼之。
2、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由本部就具課程與教學專長之
學者專家或輔導員聘兼之。
3、輔導員之遴選條件及其他事項,由本部載明於簡章公告之,並
由本部組成遴選小組,公開遴選。
(三)編組:
1、依班級類型分為音樂分組、美術分組及舞蹈分組。各組置組長
一人、副組長一人,由輔導員兼任;各組均須包括國民小學、
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輔導員。
2、置常務委員十人至十三人,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兼任組長與
副組長之輔導員為當然常務委員外,其餘由召集人視各組群之
課程與教學性質及實際需要,推薦團員三人至六人報本部聘任
為常務委員,負責執行輔導團之計畫擬定與各項業務推動。
四、任期:
(一)團長之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由本部代表擔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二)召集人、副召集人、諮詢委員及輔導員之任期為一年;任期屆滿
前,本部應予考核,考核通過者,始得續聘兼之;其中諮詢委員
得視出席狀況及參與程度續聘之。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於任期內因故出缺、異動或其他原因不能
執行職務時,本部得補(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人員於任期內,有不適任情形者,本部得解聘(
改派),不受任期之限制。
五、運作方式:
(一)配合本部政策規劃,訂定學年度工作計畫,並依規劃時程執行各
項工作。
(二)學年度開始一個月內,召開會議,確認各分組學年度工作計畫;
學年度終了前,召開會議,檢討各分組工作計畫執行成效。
(三)各分組依學年度工作計畫提出期中及期末成果報告。
六、輔導員之資格及遴選方式:
(一)輔導員以現職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有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
賦優異班之正式合格教師為優先,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具藝術專長並具有五年以上之實際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
優異班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2、具有中央或地方藝術領域輔導團經驗,且服務成績優良。
3、其他特殊資歷或條件者,具有證明文件。
(二)遴選方式:
1、推薦:
(1)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學校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學校經當事人同意,並依前款資格就具有專業知能且工作
熱忱之教師,向本部推薦。
(2)自我推薦:符合前款資格,且對輔導團工作具有熱忱,並具
備藝術才能班或藝術才能資賦優異班課程與教學、學生輔導
及相關專業服務專業能力之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後,向本
部自我推薦。
2、審查:本部接受推薦後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辦理面試。
受推薦之人選經本部審查通過及核定後,予以聘任;其遴選簡
章,由本部定之。
七、輔導員權益及義務: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以下簡稱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
每週減授課規定如下:
1、教師經依本要點遴選通過,得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擔任輔導
員;採部分時間擔任者,減授部分基本授課節數;採全部時間
擔任者,減授全部基本授課節數。
2、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所屬學校於足額
支付後,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之代課鐘點費於課程與教學
相關運作。但輔導員應每星期返校授課至少二節至四節。
(二)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權益如下:
1、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
(1)每月依規定支領兼職費;同時擔任「國民教育及特殊教育
輔導團與中心組織運作辦法」第七條各分團及第十條各類
中心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以支領一兼職費為限。
(2)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3)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之規定,支給休假
、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2、教師擔任輔導員:
(1)聘任期間之年資,比照學校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為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主任甄選之資績評分。
(2)以全部時間擔任者,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行政職
務之規定,支給休假、休假補助及未休假加班費。
(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擔任本輔導團之召集人或副召集人者,聘
任期間得支領依第二款第一目之(1)規定之兼職費。
(四)教師擔任本輔導團職務者,依其職務於聘任期間之義務如下:
1、經聘任後,應依規定參加本部及所屬分組之培訓,並出席所指
派之相關團務及聯繫會議。
2、輔導專長領域課程開發、實施、評鑑及教學相關事項,建立教
學諮詢及意見交流平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
3、提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課程與教學諮詢及輔
導服務。
(五)教師經聘任後,得依下列規定予以培訓:
1、由輔導團各分組依其專業所需自行訂定培訓方式;必要時,由
本部規劃主辦。
2、培訓時間,以寒暑假優先,並視需要辦理研討會、工作坊或增
能研習。
八、考核與獎勵:
(一)由本部訂定考核指標、組成考核小组,就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
集人、輔導員者,分別予以考核。
(二)前款考核結果為優良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為下列奬勵:
1、各該年度考核成績達一定分數以上者,核敘嘉獎或記功。
2、三年內有二次考核成績優良,並獲記功者,由本部安排至國內
、外學校或機構,進行參訪;其相關規定,由本部另定之。
(三)教師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輔導員者,除前款奬勵外,三年內
有二次考核成績達本輔導團前百分之十者,得向本部申請於暑假
期間赴國外學校或機構,參與提升課程與教學或特殊教育專業知
能之短期進修之部分補助。
(四)前款所定獎勵之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依本部規定辦理,本部得就
以全部時間或部分時間服務者,分別訂定不同額度之奬勵額度;
獲奬勵者,應自考核後二年內,一次請畢。
九、本輔導團運作所需經費,由本部核定之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支應。
十、補助輔導員相關經費:
(一)補助範圍:
1、補助輔導員所屬學校,每人每學年度新臺幣五萬元,用於充實
該校之圖書、教學、資訊設備等物品,作為推動課程與教學之
用。
2、補助輔導員減授課所需代課鐘點費,學校得統籌運用。
3、補助輔導員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之兼職費、休假補助費及未
休假加班費。
4、部分補助第八點第三款相關經費。
(二)補助原則:
1、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應依教育部與所屬機關(構)
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本部全額補助。
(三)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比率:
1、財力級次為第一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
之百分之七十。
2、財力級次為第二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
之百分之七十五。
3、財力級次為第三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
之百分之八十。
4、財力級次為第四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
之百分之八十五。
5、財力級次為第五級者,本部實際補助金額不超過補助範圍總額
之百分之九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