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院授主孝三字第0970004397A號令
法規體系: 會計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國立陽明大學為醫學教育、研究及醫療服務之需要,特設置附設醫院作業
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教育部為主管機關,並以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為管理機關。

第 三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第 四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產學合作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七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依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辦
理。

第 九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 十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