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表揚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資深環境安全
衛生業務主管,長期致力於推展環境安全衛生業務工作之努力及辛勞
,有效提升學校環境安全衛生品質,保障全體師生安全,降低學校災
害風險,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獎勵對象為全國各公私立大專校院專任(職)於一級或二級環境
安全衛生單位業務主管,推動環境安全衛生業務有具體事蹟,且無以
下所列情事之一者:
(一)近三年(未包括提報當年度)任職學校曾有重大職業災害。
(二)近三年(未包括提報當年度)任職學校曾有環保稽查處分紀錄。
三、業務主管,指負責環境安全衛生業務核決文稿者,包括一級單位主管
(如主任、副主任及執行秘書等)、二級單位主管(如組長等)。
四、獎勵年資:業務主管自任職月(包括當月)起至每年七月連續於單一
學校實際擔任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屆滿五年、十年、十五年者。同
一人以獲得各階段獎座一次為限。
五、提報方式:各公私立大專校院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繕造推薦表單一式
二份(格式如附件一至附件四)函送本部。
六、符合獎勵年資且具備條件者,本部將於每年環境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聯
席會議進行表揚,並頒發獎牌或獎座一座,以資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