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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90131518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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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及香港地區重大社會事件,有關香港或
澳門地區學歷採認一案,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部考量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及香港地區重大社會事件頻
  仍,有關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採認,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
  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對照國內及香港或澳門地區學制情形,除以申
  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當地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香港
  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之外,亦宜審酌香港或澳門地區防
  疫彈性措施(如邊境管制及遠距教學)或學校因重大社會事件停課彈
  性措施(如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二、針對以下情事,致學生未停留香港或澳門地區,其後申請檢覈及採認
  學歷時,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間得加計學校改採遠距教學
  期間:
  (一)  香港或澳門地區防疫限制入境或關閉學校。
  (二)  學校因防疫或重大社會事件停課。

三、上開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修業期間採計,以香港或澳門地區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或學校因重大社會事件停課期間為限,
  並應請是類學生出具香港或澳門地區主管機關及學校證明文件,以利
  辦理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採認時綜合判斷。

四、承上做法舉例如后:甲生持香港地區碩士學歷申請採認,香港地區學
  校因疫情關閉全數課程(或因重大社會事件停課)改採遠距教學,甲
  生遠距學習期間,得採計為修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