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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國家教育研究院教育專題演講支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091800805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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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廣邀各領域專業人士針
    對教育發展議題進行相關學術報告或演講,以提升本院研
    究風氣,並執行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
    第二點「講座鐘點費部分」之第三款規定「專題演講人員
    各場次報酬標準,得由各機關(構)學校衡酌演講之內容
    自行核定支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就前點教育發展議題所邀請之演講者,得依本要點規
    定支付演講費用。

三、本要點支付基準規定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邀請對象

支給條件

專題演講費

 

一般演講者

(註一)

院外人士

三千二百元/

註一:若相關報告或演講時間超過兩小時者,依規定之講座鐘點費報支。

註二:具特殊地位者分三級:

第一級  指獲諾貝爾獎及相當於諾貝爾獎級者。

第二級  指獲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其他國家科學院院士榮銜者。

第三級 

(一)指曾獲國內國科會三次傑出獎、教育部國家講座、李遠哲傑出人才講座、教育部學術獎、中山學術著作獎、國家文藝獎或國內外大學講座教授者;

(二)中央機關曾任部長職務以上者或大學校長者;

(三)臺灣排行前二十名之製造業、服務業、金融業等或曾獲相當於經濟部國家品質獎之工商部門副總經理以上之專業人士。

註三:以上專題演講費用之支給,屬「特殊演講」者,應簽案辦理。

院內人士

一千六百元/

具特殊地位之特殊演講者

(註二、三)

第一級

八千元/

第二級

六千五百元/

第三級

五千元/

四、每場專題演講不限演講者人數,其每位演講者參與時間達九
    十分鐘以上者,依前點規定支給專題演講費;未達九十分鐘
    者,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支給。前項
    所定演講者參與時間,包括演講時間、參與其他議題討論及
    共同研討等時段;所定專題演講費包括撰稿費。

五、本院外聘演講者由遠地到院(三十公里以上),本院得衡酌實
    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
    隨同外聘演講者到院之講座助理亦同。但已使用本院公務車
    輛接送者不得再予支給。

六、本要點經院務會報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