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教育人員
及團體,連結內外部組織與場域,整合戶外教育資源,發展在地特色
,落實戶外教育課程與活動,以提高具體推動成果及彰顯卓著成效,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如下:
(一)地方典範獎:妥善規劃及推動戶外教育計畫成效卓著之地方政府。
(二)學校績優獎:積極推動戶外教育成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併稱學校);獎勵對象依教育階
段,區分如下:
1、國小組。
2、國中組。
3、高中組。
(三)個人貢獻獎:長期推動戶外教育成效卓著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
校長、教師、職員、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
構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以下併稱教育人員)。
(四)團體貢獻獎:與學校實質合作,從事與推廣戶外教育、培育戶外
教育人才或辦理相關事項,具有重大貢獻之團體(以下簡稱團體
),包括:
1、學校以外之中央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所屬機構。
2、依法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前項第三款獎勵對象,包括依相關法規進用之外國人。
三、本要點推薦方式如下:
(一)地方典範獎:由各地方政府填具自我推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及
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
(二)學校績優獎:
1、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由地方政府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報名
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各地方政府以推薦三所為限
,主管學校總數超過二百所者,以推薦五所為限。
2、本部主管之學校:由學校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及相
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
(三)個人貢獻獎:
1、地方政府主管學校之教育人員:由地方政府推薦教育人員,
或由有意願被推薦之教育人員,自行向地方政府申請推薦;
由地方政府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
送本部。各地方政府以推薦三名為限,主管學校總數超過二
百所者,以推薦五名為限。
2、本部主管學校之教育人員:由學校推薦教育人員,或由有意
願被推薦之教育人員,自行向學校申請推薦;由學校填具推
薦表,並檢附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以推薦一
名為限。
(四)團體貢獻獎:
1、與地方政府主管學校合作之團體:由地方政府推薦團體,並
填具推薦表,檢附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各地
方政府以推薦三個團體為限,主管學校總數超過二百所者,
以推薦五個團體為限。
2、與本部主管學校合作之團體:由學校推薦團體並填具推薦表
後,檢附報名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部,以推薦一團體
為限。
四、前點各款獎勵對象之評選,分為初選及決選二階段辦理,由本部組成
評選小組辦理評選:
(一)初選:採書面審查,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倍名額,推薦成為
決選名單。
(二)決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本部得進行面談、實地查核
或請參賽者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
五、經核定獲選戶外教育成效卓著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並依下列規定
給予獎金及獎勵:
(一)獲選地方典範獎、個人貢獻獎及團體貢獻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
,頒發獎座一座,並將典範事蹟公告於戶外教育資源平臺網站。
(二)獲選學校績優獎者,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發獎座一座及頒發獎勵
金新臺幣最高十萬元,並將典範事蹟公告於戶外教育資源平臺網
站。
(三)獲獎地方政府及學校之推動有功人員,由各該地方政府及學校予
以敘獎。
六、獲獎者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獲獎者應配合參與本部辦理之教育經驗分享及教學理念傳承相關
活動。
(二)獲選學校績優獎者,其獎金應限於供獲獎學校進行戶外教育活動
考察、推廣或研究發展金等使用。
(三)曾獲學校績優獎及團體貢獻獎者,應隔屆再行報名;曾獲個人貢
獻獎者,不得再予推薦報名。
(四)獲獎者之具體事蹟,如經證實有不實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
,並繳回各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