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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師(二)字第1090133198B號 令
法規體系: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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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相關系科之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專科
以上學校畢業證書者。」,其認定範圍如下:

一、修畢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教保專業課程,且取得
教保相關系科畢業證書者。

二、非屬前款情形,取得大學以上學歷畢業證書,且取得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