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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績效考核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90138128B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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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專業
  輔導人員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國
  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以下簡稱專輔
  人員)之考核,特訂定本要點。

二、專輔人員績效考核類別如下:
  (一)  平時考核:學校於每年六月辦理考核,並作為年度考核之參據
     。
  (二)  年度考核:學校及本部於每年年終考核其當年度聘用期間之績
     效。

三、學校及本部為辦理專輔人員年度考核,應由考績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
  為之。
    前項年度考核事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執行。

四、前點考核項目及配分比率如下:
  (一)  工作表現:百分之七十。
  (二)  統籌調派配合度、品德、專業倫理及其他表現:百分之二十。
  (三)  差勤:百分之五。
  (四)  專業訓練:百分之五。
    前項考核項目,規定如附表。

五、學校應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十日前,辦理專
  輔人員績效考核初核,並報本部考核。
    本部應依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年十二月辦理考核。

六、專輔人員績效考核,依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分甲、乙、丙三
  等,其各等分數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  甲等:八十分以上,晉薪點一階續聘。
  (二)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留原薪點續聘。
  (三)  丙等:未滿七十分,不續聘。
    專輔人員非自當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起聘,經前項考核為甲等者,不
  晉薪點。
    對第一項考列丙等人員,應給予其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學校依勞動基準法以契約進用之臨時專業輔導人員,其績效考核,準
  用本要點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