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激勵聘僱人員工作士氣,
並增進人力新陳代謝,提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署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
用辦法進用之聘僱人員,任現職至年終滿一年者,應依本要點辦理其當
年一月至十二月連續任職期間之年終考核。
前項人員任職未滿一年者,辦理另予考核。
年度中於本署由聘用人員改僱為僱用人員,或僱用人員改聘為聘用人員
,連續任職者,聘(僱)用年資得合併計算參加年終考核。
三、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以一百分為滿分,並分甲、乙及丙三等;各等分數
及獎懲規定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並晉薪點一級(以晉至該職務最高
薪點為止)。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續聘(僱),留原薪點。
(三)丙等:未滿七十分。次年度不予續聘(僱)。
前項第一款考核為甲等之人數,以當年度受評人數總額百分之五十為原
則,最高不超過百分之七十五;其考列甲等人數不足一人者,採逐年累
計方式,於累計滿一人時,當年度考列甲等人數得增加一人。
聘僱人員於績效考核年度內請娩假者,其績效考核自前項單位受考核人
數扣除,且不列入單位考核甲等人數計算。請娩假跨越年度者,以績效
考核年度內請娩假之日數為計算基準,分娩之績效考核年度內請娩假達
二十一日以上者,即列入該年度計算;未達二十一日者,列入次一績效
考核年度計算。
依本署實施績效管理要點評核結果,績效排名順序前三名之單位,得另
增列考列甲等人數。
四、各單位主管應依聘(僱)用計畫及與所屬聘(僱)用人員共同設定之年
度績效目標,並依目標考評所屬人員工作表現、公文績效、專業知能及
服務態度等,認為受評人表現不良,有需要與當事人面談時,應就其工
作計畫、目標、方法及態度等進行溝通討論,面談內容及結果應紀錄於
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於每年四月及八月進行二次,並陳署長核閱一次
。
平時成績考核及獎懲、差勤紀錄,應為年終考核評列等第之重要依據。
第一項平時成績考核紀錄表格式另定之。
五、辦理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應由受評人依其年度績效自我評核
後,遞交單位主管初評及本署考績委員會複評後,簽陳署長核定。
前項考核表格式另定之。
六、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考列甲等:
(一)對所交辦重大工作,經認定如期圓滿達成任務者。
(二)曾獲一次記一大功或累積達記一大功以上之獎勵者。
(三)對主管業務,提出具體方案或改進辦法,經採行認定確有績效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考列甲等:
(一)平時考核獎懲經抵銷後,累積達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有遲到、早退或曠職紀錄者。
(三)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未滿二十八日者。
當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考列丙等:
(一)曾受刑事處分者。
(二)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
(三)執行業務未達預定目標。
(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者。
前二項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
安胎事由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之日數。
七、本署考績委員會審議聘僱人員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時,對擬評列丙等
人員,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八、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考列丙等者,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並
不予續聘(僱),於受評人聘用或僱用契約有效期間屆滿,自考核年
度之次年一月起執行。
聘僱人員因年終考核或另予考核評列丙等不予續聘(僱),不得於次
一年度再聘(僱)為其他聘僱人員。
九、本署所屬學校聘僱人員,其年終考核及另予考核得參酌本要點、教育
部及所屬機關(構)學校聘僱人員管理要點、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
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精神,審酌學校特
性訂定評核要點。
十、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