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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1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五)字第1090185326B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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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各大專校院辦理國外學歷採認一案,
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

一、本解釋令適用對象為疫情期間獲得國外大學入學許可,惟因當地國防
    疫限制入境或因學校防疫,改採遠距教學而未前往留學國之學生。

二、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六條第二
    項規定,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除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之外,考量肺炎疫情發展迄今各
    國風險情形與因應措施不一,爰亦宜審酌當地國防疫彈性措施(邊境
    管制及遠距教學)等綜合判斷進行採認。

三、上開遠距教學期間得予彈性採計為申請人停留當地學校之修業期限,
    並以當地國及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措施期間為限,且應
    請是類學生出具當地國及學校證明文件,以利我國學校辦理國外學歷
    採認時綜合判斷。

部  長 潘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