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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家庭教育需求者評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社(二)字第1100013676號函
法規體系: 終身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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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基準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定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服務範圍,係指強化社會安全網之疑
  似脆弱家庭案件,經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訪視後評估為有家庭教
  育需求者,連結或轉介至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
  團體(以下簡稱家庭教育體系)受理服務。
  (一)判定為脆弱家庭服務之「開案」案件,由社會(家庭)福利服務
     中心主責社會工作人員擔任個案管理,需提供複合性資源者,
     其中有家庭教育需求,連結至推展家庭教育服務單一窗口評估
     是否受理服務,家庭教育體系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後,於服務結
     束時應送連結回復表回原連結之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續處
     。
  (二)判定為脆弱家庭服務之「不開案」案件,屬有家庭教育需求者
     ,轉介至推展家庭教育服務單一窗口評估是否受理服務,家庭
     教育體系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後,於服務結束時應做成服務結束
     紀錄並知會原轉介之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教育服務
     結束後,倘仍有其他多重需求,屬疑似脆弱家庭案件,應聯繫
     原轉介之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且確認該社會(家庭)福利
     服務中心收案。

三、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後,依下列評估項目認定
  有家庭教育需求:
  (一)家庭教育評估項目: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親職教
     育、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
     資源管理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及人口教育,具有增
     進家人關係與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下表。
類型 服務項目 操作型定義及問題
關係經營
  • 婚姻或親密關係經營及溝通技巧學習
1.主要照顧者與夫妻、同居人、伴侶、婆媳間經常發生口語衝突、冷戰或其他事件,致影響家庭成員日常生活情事。
2.主要照顧者出現危險的舉動或衝突或劇烈爭吵,以致可能波及兒少,但無意傷害兒少或無意使兒少成傷。
(二)親子教養觀念及互動技巧學習 1.親子關係惡化、經常發生親子衝突、無力管教
2.學齡前子女數3個以上(含3個)家庭,主要照顧者教養知能不足。
3.未成年懷孕之家庭,家人關係不協調,而未能提供未成年懷孕者支持。
4.隔代教養家庭,親職教養功能薄弱、代間衝突
5.因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致有家人關係、照顧或教養問題。
(三)隔代教養知能提升
(四)子職角色學習
資源管理 家庭生活管理與經營能力學習 1.因家庭成員時間規劃與管理問題,致影響家庭共同時間、家人互動等經營品質。
2.因家庭財務規劃與管理問題,家庭收支未能平衡,致影響家庭生活需求。
3.因家務規劃與分工問題,而未能有效家務簡化、工作與家庭平衡以及家庭成員家務能力養成及承擔。
4.缺乏與社區互動,未能參與及運用社會服務或福利資源(如親職講座、親子活動、公私立托育資訊、教育或文化設施與學習資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