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基準所定有家庭教育需求者之服務範圍,係指強化社會安全網之疑
似脆弱家庭案件,經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訪視後評估為有家庭
教育需求者,連結或轉介至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
及團體(以下簡稱家庭教育體系)受理服務。
(一)判定為脆弱家庭服務之「開案」案件,由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
心主責社會工作人員擔任個案管理,需提供複合性資源者,其中有
家庭教育需求,連結至推展家庭教育服務單一窗口評估是否受理服
務,家庭教育體系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後,於服務結束時應送連結回
復表回原連結之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續處。
(二)判定為脆弱家庭服務之「不開案」案件,屬有家庭教育需求者,轉
介至推展家庭教育服務單一窗口評估是否受理服務,家庭教育體系
提供家庭教育服務後,於服務結束時應做成服務結束紀錄並知會原
轉介之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教育服務結束後,倘仍有
其他多重需求,屬疑似脆弱家庭案件,應聯繫原轉介之社會(家庭)
福利服務中心,且確認該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收案。
三、社會(家庭)福利服務中心社會工作人員訪視後,依下列評估項目認
定有家庭教育需求:
(一)家庭教育評估項目: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親職教育、
子職教育、性別教育、婚姻教育、失親教育、倫理教育、資源管理
教育、多元文化教育、情緒教育及人口教育,具有增進家人關係與
家庭功能之各種教育活動及服務。
(二)評估細目及其評估基準,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