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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資料調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館政風字第1100002345B號 令
法規體系: 政風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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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處理調閱監視錄影資料、健
    全錄影系統管理,並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範圍
  (一)有關本館監視錄影系統設備之影像資料管理、調閱、複製及利用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監視錄影系統資料,係指本館既有監視系統裝置範圍
    內提供調閱相關錄影位置、畫面收錄之錄影資料,錄影資料有效
    保存期限為錄影當日起14天。
  (三)申請人需符合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之當事人或利害
    關係人為限。

三、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管理
  (一)監視錄影系統所攝錄之影像資料應妥善保管,並遵守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相關法令規定。如有不當使用或洩漏情事,依法追究行政
    或民、刑事責任。
  (二)已錄製之影像資料應保存14天,除受檢、警等機關通知,因偵辦
    案件或業務需要,有繼續保存之必要者外,即可覆蓋錄影影像或
    銷毀之。
  (三)各錄影單位(生物學組、人類學組、科教組、展示組、營典組、
    秘書室、人事室、管理中心)應指派專人管理、巡查錄影系統,
    如發現系統或設備損壞、故障等異常狀況,應即通報修繕。
  (四)本館基於管理之必要,前項專責人員可內部先行查閱及事先轉錄
    該申請之監視錄影檔,但未經簽核不得提供、散佈或公開。

四、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調閱及複製
  (一)警察、司法等調查機關,因執行職務之需要,得行文本館調閱監
    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並得複製。遇有緊急情形,派人親至本館
    或所屬園區調閱,未出示公文者,應填具申請表及事後備文補正
    ,並請本館駐警或園區人員陪同辦理。
  (二)為避免侵害第三人之人格權,並兼顧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本館
    提供去識別化之截圖,予申請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必要之協助
    。
  (三)前2項申請需填具「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監視錄影系統調閱/複製
    申請表」(如附表1),應經單位主管或其代理人、督勤主管(指
    假日及非上班時間之輪值督勤主管)審核同意,始得調閱或複錄
    ;申請案極具社會矚目或爭議,始例外陳核第一層決行。 
  (四)調閱/複製申請表等書面紀錄,請各受理組室依檔案法規定辦理
    歸檔保存。
  (五)調閱機關申請複製影像、申請人在無侵害第三人人格權考量下始
    得申請複製影像,並應自行準備存放錄影資料經格式化之儲存工
    具,並於領取錄影資料時填具領據乙份(如附表2)。

五、監視錄影系統影像資料之利用
  (一)調閱內容僅提供當時現況參考,除核准之申請目的外,申請人不
    得對外公開散佈或有違反法律規範之利用。
  (二)未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而衍生之爭議,申
    請人自負其責。

六、本要點經館務會議通過後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