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
(以下簡稱學校),實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輔導辦法)第五條第一款所定之身
心障礙分散式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二十一人以上者,應向教育部申請設立資源
班。
資源班教師每人服務學生人數,以不超過二十一人為原則。
資源班因學生人數或特殊教育需求服務量增減,本署得視實際需求,
統籌調整增加或減少教師或其他人力;必要時,得安排教師跨校服務
。
三、資源班教師,應具備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
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
四、學校應建立平等不歧視之校園環境,提供身心障礙學生適性發展。
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協助學校規劃及推動融合教育。
五、資源班教師應依輔導辦法第七條規定,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
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
務之處理。
六、資源班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
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應依國立特殊教
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之規
定辦理;其間接服務節數,依上開標準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於每學期
內,平均每週以八節為限。
前項間接服務內容,應以學生為主體,包括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
談與指導、諮詢服務、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相關服務事項。
間接服務,以採固定式課表為原則,必要時,得採不固定時段實施,
並得合併於第一項整學期間接服務節數計算,學校並應每學期檢討節
數計算之適切性;教師於每次完成服務後,應確實填寫服務紀錄表,
定期報處、室主管審核。
學校每學期應就間接服務之成果,向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報告。
七、學校應至少設有一間資源班專用教室,並提供相關設備,以利實施教
學及輔導。
八、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校內、外教師專業學習社群及進修與研習,並
配合學校教師專業發展之推動,辦理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