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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推動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秘字第 1100054253 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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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推動整合性
  風險管,有效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合理確保達成施政目標,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風險管理及危機處理作業原則及教育部風險管理
  及內部控制推動作業原則規定,訂定本原則。

二、目的
  (一)實現施政目標。
  (二)提升施政效能。
  (三)提供可靠資訊。
  (四)遵循法令規定。
  (五)保障資產安全。前項第四款遵循法令規定之次目標為行政透明
     。

三、推動範圍:本署各組室(以下簡稱各單位)主管業務及重要政策。

四、作業原則
  (一)自我管理:按業務職掌目標,就主管業務主動進行風險管理及
     內部控制,並定期檢討修正風險項目、處理對策及內部控制制
     度。
  (二)重點業務管考:列於高風險(含)以上之主要風險項目或指定
     之重要業務,應統籌管制其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運作情形
     ,並定期評估檢討 處理對策及內部控制制度。
  (三)檢討稽核:為稽查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之落實程度,應定
     期辦理自行評估及內部稽核,追蹤缺失事項改善情形。

五、權責分工
  (一)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推動組」(
     以下簡稱推動組),組織及職責如下:
     1、組織:置召集人一人,由署長擔任或指派副署長擔任;置
       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擔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秘
       書室主任兼任;本署各單位主管或副主管(含視察室推派
       簡任視察一人)為推動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2、職責:推動及審定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及相關年度計
       畫等,並監督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推動組
       會議以每年召開一次為原則,亦得視議題需要併於本署署
       務會報辦理。
  (二)推動組下設「內部稽核小組(以下簡稱內稽小組)」,組織及
     職責如下:
     1、組織:由高級中等教育組、國中小教育組、學前教育組、
       原民特教組、學務校安組五組各推派專門委員以上人員一
       人、含視察室簡任視察一人及外部學者專家五人至七人組
       成,小組召集人由主任秘書擔任,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
       三分之一。內稽小組委員為無給職,外聘內稽小組委員聘
       期二年。內稽小組委員與受稽單位業務以無直接相關為原
       則。稽核時得視稽核需要,調度幕僚單位(秘書室、人事
       室、主計室及政風室)協助稽核。
     2、職責:協助檢視監察院糾正案件及審計部中央政府總決算
       審核報告重要審核意見案辦理情形、執行內部稽核工作,
       就稽核缺失事項提具改善意見,並撰寫稽核紀錄,以及就
       年度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執行成效良好單位,提供敘
       獎建議等;內稽小組會議得視需要 召開。
  (三)本署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幕僚單位(以下簡稱秘書室):負責
     研擬及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機制及年度計畫等事宜
     。並辦理推動組、內稽小組相關幕僚作業,並陳報署長或推動
     組召集人有關本署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之執行情形及依行
     政院「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彙整本署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表
     件,經署長或召集人核定後,送各單位遵循 執行。
  (四)各單位:
     1、各級人員應依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相關作業原則及計
       畫,注意風險議題,落實內部控制制度,並逐級監視執行
       情形。
     2、應指派專門委員或適當層級人員擔任聯絡窗口,負責協調
       聯繫及相關彙 整作業事宜。
     3、風險及內部控制制度項目應定期於各組(室)會報中報告
       ,並定期將辦理情形至「教育部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資訊
       系統」滾動修正。

六、作業程序:本署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流程如「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流程圖」(如附圖),說明如下:
  (一)確認目標及決定風險容忍度:
     1、依本署使命、願景、施政目標、關鍵策略目標及中長程個
       案計畫等,確認整體層級目標,透過各單位業務職掌,設
       定作業層級目標,並應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檢視既有整體層
       級目標與作業層級目標之一致性;遇有組織架構調整或業
       務增減變動時,應適時檢視修正整體與作業層級目標。
     2、決定適切之風險容忍度,即本署所願意承受整體與作業層
       級目標無法達成之變動程度。
  (二)風險辨識:
     1、運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風險登錄表」(如附表一
       ),辯識前點 目標、施政計畫、重要政策及例行性業務風
       險,俾管理各計畫及業務 執行過程。
     2、檢討辨識國會事項、新聞輿情及署(教育部)長民意信箱
       事項列入風險議題之必要性,以避免或降低其可能對本署
       (教育部)之負面影響。
  (三)風險分析: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風險發生機率及影響
     程度評量標準」(如附件一),分析風險發生機率及影響程度
     。
  (四)風險評量: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風險判斷基準」(如
     附件二),評量風險等級。
  (五)風險處理:運用「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評定現有風險等級
     及風險值(如附表二,即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之中間部分)
     。依風險可容忍度決定是否採取處理對策,經新增風險對策後
     ,現有風險值將可降低,即為其殘餘風險,再據以重新評定其
     風險等級及風險值,(如附表二,即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之
     後半部分) 並與風險判斷基準比較,建立機關殘餘風險圖像(
     如圖一)。
  (六)內部控制制度項目辯識:主要風險項目屬高度危險風險值六(
     含)以上之風險,或經評估對各單位多項業務有廣泛影響之事
     項、可能影響目標達成之重要性業務、外界曾指正或各單位自
     行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事項,得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內部控制分工」(如附件三)納入本署內部控制制度設計。
  (七)控制作業設計: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內部控制制度控
     制作業製作格式」(如附件四)設計控制作業,並設置關鍵控
     制重點,如核 准、驗證、調節、覆核、定期盤點、紀錄核對、
     職能分工、實體控制及計畫、預算或前期績效之分析比較等程
     序。
  (八)控制重點管控:依核定之各該控制作業控制重點及時程,確實
     管控及評估完成情形。
  (九)滾動檢討修正:滾動檢討殘餘風險等級,填報「風險評估及處
     理彙總表」(如附表二)及依內部控制制度控制重點填報執行
     情形,遇有缺失,應評估新增對策因應之,或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控制重點,以持續 改善。
  (十)監督及改善:
     1、自主管理:各單位主動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
       形定期監視、適時檢討,並管理改善情形。
     2、重點業務管考:秘書室定期彙整「風險評估及處理彙總表
       」(如附表二)及內部控制制度控制重點執行情形,簽報
       推動組召集人或署長核定,並得適時安排主政單位於本署
       相關主管會議報告,因應業務需求或缺失,調整殘餘風險
       等級及因應對策,並追蹤執行情形;其他由本署一層主管
       指示,或秘書室依風險管理、新聞輿情、署(教育部)長
       民意信箱、內部控制缺失及重要業務事項等相關分析資料
       ,指定納入本署主要風險項目或內部控制制度控制作業項
       目,併 納入管考。
     3、檢查稽核:
       (1)內部控制制度自行評估:
         ①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以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成效,並就評估結果,採行改善措施。
         ②依行政院「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擬定年
          度評估計畫,經推動組召集人或署長核定後執行;
          遇有配合上級機關督導、內部控制制度調整或首長
          異動等情形,亦得辦理專案評估。
       (2)內部稽核:
         ①每年至少辦理一次,並就稽核發現之缺失事項追蹤
          改善情形。
         ②依行政院「政府內部控制監督作業要點」,擬定年
          度稽核計畫,經內稽小組召集人或署長核定後,由
          內稽小組辦理;針對指定案件、異常事件或外界關
          注等可能存有高風險事項,得進行專案稽核。
         ③稽核工作完成,應製作稽核報告,經內稽小組召集
          人或署長核定,送各受查單位就缺失事項改善,並
          得指定其限期改善或至 推動組報告。
         ④執行內部稽核工作期間,如發現重大違失或本署有
          受重大損害 之虞時,應立即陳報署長。
         ⑤稽核發現之缺失事項追蹤改善情形,得移交秘書室
          於每半年作成內部控制缺失事項追蹤改善表及內部
          控制具體興革建議追蹤情形表,提內稽小組審議;
          並將審議意見簽報內稽小組召集人或署長核定後,
          送受查單位持續辦理。
     4、解除列管:
       (1)經各單位評估,業已完成改善,得以解除列管者,或
          已列入行 政院施政計畫按月列管者,得簽報核定或
          提報推動組審議後解 除列管。
       (2)經解除列管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項目,應列入
          系統歷史 資料區,以為日後經驗之傳承。

七、資訊系統:運用教育部建置之「教育部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資訊系統
  」,輔 助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

八、教育訓練
  (一)本署人事室應將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概念與推動方式納入教育
     訓練,全體同仁每年應至少進修三小時。
  (二)本署人事室應依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持續對本署及所屬學
     校辦理宣導研習。

九、獎勵
  (一)配合執行風險管理或內部控制業務,依限並確實達成者,相關
     人員得記嘉獎一次,並得不占單位內額度。
  (二)規劃管理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相關計畫,且溝通協調、管制得
     宜者,相關人員得記嘉獎二次,並得不占單位內額度。
  (三)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作業年度管理得宜,經提報內稽小組同意
     者,最多得記功一次,並得不占單位內額度。

十、其他:本署各主管單位負責督導管理所屬學校建立風險管理及內部控
  制制度,針對所發現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缺失,得指定所屬限期改善
  或至其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等相關業務推動小組報告,並得納入
  業務年度訪視、評鑑或查核等一併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