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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實施戶外教育與海洋教育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5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222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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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依據戶外教育實施計畫及
  海洋教育政策白皮書,為落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戶外教育及海洋教
  育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二)國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附設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部及
    國民小學部(以下簡稱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
  (三)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機構)。
  (四)與本署合作進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中小)戶外教
    育之社會、文化、自然與環境教育之機關與公立機構(以下簡稱
    各機關(構))。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
    前項補助項目之辦理內容及補助基準,規定如附表。


四、地方政府應整合地方資源規劃發展重點及推動策略,設置戶外教育及
 海洋教育中心,訂定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長程計畫。


五、地方政府、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各機關(構),應於本署規定
  期間,按補助項目,分別擬具計畫,填具經費申請表,向本署提出申
  請;各項辦理內容及條件分述如下: 
  (一)設置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
    1、健全組織運作。
    2、發展學習路線。
    3、提升教學專業。
    4、建構資源網絡。
    5、呈現推動亮點。
  (二)辦理戶外教育課程:
    1、學校實施戶外教育。
    2、學校推展優質戶外教育路線。
    3、學校辦理戶外教育自主學習課程。
  (三)推動海洋教育課程:
    1、研發海洋教育教材。
    2、提升教師海洋教育素養。
    3、辦理學生海洋體驗課程活動。
  (四)各機關(構)辦理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戶外教育課程:鼓勵偏鄉
    清寒學生參與進行社會、文化、自然及環境之戶外教育課程。

 

六、申請、審查及核定原則如下:

(一)申請:

1、地方政府申請補助,應於本署指定期限前,撰寫戶外教育
及海洋教育總體計畫,針對各項國中小及實驗教育機構申
請之計畫,訂定審查原則並進行初審後,就其主管之學校
列冊,向本署提出。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或各機關(構)申請補助,應擬
具計畫,逕向本署提出。

3、計畫屬整合其他機關或學校者,應敘明清楚,並載明計畫
之內容範圍及經費需求,不得重複申請。

(二)審查:本署受理前款申請後,得組成審查小組,就地方政府、
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及實驗教育機構申請案審查之;必
要時,得請申請人修正計畫內容;本署就各機關(構)之申
請案,依申請之個案審查之。

(三)核定:前揭申請案經本署審查通過,核定其計畫及補助金額
後,通知申請人。

(四)依本要點請領補助、核撥及結報,除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其他規定如下:

1、補助比率:

(1)地方政府: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
法及本署經費編列情形,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
予不同補助。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五;
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七;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
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
九十。

(2)國立學校附設國民中小學:全額補助。

(3)各機關(構):最高補助比率,以活動總經費百分
之七十為限。但為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或年度重點工
作辦理之活動,經本署核准者,不在此限。

 

2、補助經費項目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
準表規定辦理。

3、本計畫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至其他用途,經費
之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事項,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地方政府未依核定之計畫期限辦理、擅自變更計畫、
未提報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或執行成果績效不彰者,其
次一學年度申請本補助者,不予核准。



七、其他事項,規定如下:
  (一)依本補助而研發與產生之戶外教育或海洋教育之教材、影片及成
    果資料等,應上傳於本署指定之網站推廣分享,並無償授權本署
    及本署指定之單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時,進行剪輯、重製等。
  (二)本補助之成果檢核及獎勵規定如下:
    1、地方政府對所屬學校應善盡監督輔導之責,得辦理成果發表
      會,邀請受補助學校參與報告與研討,以收互相砥礪成長之
      功效。
    2、於核定之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本署輔導機制。
    3、地方政府應彙整執行成果;本署得邀請專家學者進行整體執
      行成果評選,評選項目包括成果書面報告、成果觀摩展示、
      網路平臺建置等;本署得組成諮詢輔導小組至地方政府戶外
      教育及海洋教育中心及相關單位瞭解實際情形。
    4、地方政府執行成果,經評選得獎者,得於全國戶外教育或海
      洋教育成果相關會議予以表揚。
  (三)依本要點推動戶外教育及海洋教育成效優良者,應視各項執行成
    效,依權責給予承辦人員及參與教師敘獎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