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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大專校院STEM領域及女性研發人才培育計畫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高(一)字第1112202632A號 令
法規體系: 高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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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連結大專校院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
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
強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研發人才,特訂
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計畫主持人應具備資格:

(一)申請對象:本部主管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國防部及內政部主
管之軍警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近三年曾參與或執行本部或各部會相關計畫、企業出資之
產學合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者。

2、具備近三年產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

  經本部核定高教深耕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產業創新
研發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不得為前項第二款之
計畫主持人。

三、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每校以申請五案為限,且每一
計畫主持人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學校每一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之企業在STEM領域進行合作,
並簽訂合作契約。

(三)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
請;逾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計畫期程:學校辦理本計畫,執行期程至多三年,分年執行,自當年
度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計畫內容:

(一)課程規劃面:

1、學校在STEM領域課程規劃原則、課程設計與特色、必選
修課程、跨領域修習方式等。

2、鼓勵非STEM領域學生(包括學士、碩士或博士等學制班
別)參與STEM領域機制。

3、學校與高級中等學校於STEM領域之教育合作模式。

(二)師資配置面:STEM領域及非STEM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
研究之機制。

(三)產業合作面:學校與合作企業在STEM領域之共同培育人才
及產學合作機制,包括與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育合作、資源投
入、共同指導學生完成實務專題製作或產學合作研發計畫、
產學合作欲解決之產業課題等。

(四)行政配套面:學校總體創新研發之配合方式、校外資源結
合機制與合作企業投入之教學、研究人力及資源。

(五)女性支持面:學校與合作企業提供女性教研人員及女學生
投入科研、深化STEM領域學習與研究之友善環境及支持
系統,包括增聘研究助理、給予獎學金或其他至產業深造
學習機會、多元職涯發展之就業輔導等。

(六)辦理績效面:預期達成之教學與研究績效、人才培育之量
化與質化指標、分年目標及自訂績效評估基準。

(七)其他:得提高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措施說明。

六、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審查通過者,每案每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最高全額補助新
臺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得就支持女性教研人員及培
育女學生之規劃及參與情形,每案每年最高加碼補助一百
萬元,加碼補助經費應支用於支持女性教研人員之教學研
究與獎勵女學生之學習及鼓勵投入STEM領域就業輔導。

(二)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

(三)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八、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
及下一年度之申請計畫予本部辦理績效考核,並依考核結
果減列或終止次年度經費補助。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如下:

1、質化成效:

(1)學校與合作企業在STEM領域人才培育及創新研
發規劃成效。

(2)學校與合作企業鼓勵女學生投入STEM領域學習
研究與就業輔導、支持女性教研人員深化科研
能量之成效。

(3)學校建立產學合作基礎環境,例如透過各種智
慧財產管理之推廣、對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重要
影響等。

(4)學校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例如建立校內創
新研發資源投入機制、企業資源投入情形等。

(5)學校及合作企業與高級中等學校在STEM領域
教育合作成效。

2、量化成效:

(1)參與計畫之學生,每案每年應至少八人,其中
女學生至少二人;非STEM領域學生至少二人。

(2)每案每年應至少完成一案產業實務專題報告、
產學合作計畫成果或論文發表,並應至少有一
名女學生參與。

(3)計畫研發成果獲得具體研發服務績效,合計達
本部補助金額二分之一以上。

(4)學校及合作企業與高級中等學校合作辦理至少
二場STEM領域相關教育合作交流活動或科研
合作計畫案;參與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至少十人次。

(三)各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實際推動情況。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學
校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
送相關請款文件送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二)本部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
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
追繳全部計畫補助經費。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