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有效連結大專校院研發能量及產業資源,
鼓勵STEM領域與跨領域之學生及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並加強
建立女性友善學習研發環境,培育產業發展所需之STEM領域人才,特
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及計畫主持人應具備資格:
(一)申請對象:本部主管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國防部及內政部主管之軍
警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二)計畫主持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近三年曾參與或執行本部或各部會相關計畫、企業出資之產學合
作計畫或技術移轉案者。
2、具備近三年產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者。
經本部核定高教深耕第二部分特色領域研究中心計畫、產業創新研發
計畫之主持人、共同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不得為前項第二款之計畫
主持人。
學校應鼓勵女性教研人員擔任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
三、申請作業:
(一)學校應以校為單位提出申請,每校以申請五案為限,且每一計畫主
持人以申請一案為限。
(二)學校每一申請案須與一家以上之企業在STEM領域進行合作,並簽訂
合作契約。
(三)學校應於本部公告申請時間內,依公告之方式向本部提出申請;逾
時提出、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均不予受理。
四、計畫期程:學校辦理本計畫,執行期程為三年,分年執行,自當年度
八月一日起至次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五、計畫內容:
(一)課程規劃面:
1、學校在STEM領域課程規劃原則、課程設計與特色、必選修課程、
跨領域修習方式等。
2、鼓勵非STEM領域學生(包括學士、碩士或博士等學制班別)參與
STEM領域機制。
(二)師資配置面:STEM領域及非STEM教研人員投入STEM領域研究之機制
。
(三)產業合作面:學校與合作企業在STEM領域之共同培育人才及產學合
作機制,包括優先與學校所在地或鄰近地區高級中等學校之教育合
作、資源投入、共同指導學生完成實務專題製作或產學合作研發計
畫、產學合作欲解決之產業課題等。
(四)行政配套面:學校總體創新研發之配合方式、校外資源結合機制與
合作企業投入之教學、研究人力及資源。
(五)女性支持面:學校與合作企業提供女性教研人員及女學生投入科研
、深化STEM領域學習與研究之友善環境及支持系統,包括增聘研究
助理、給予獎學金或其他至產業深造學習機會、多元職涯發展之就
業輔導等。
(六)辦理績效面:預期達成之教學與研究績效、人才培育之量化與質化
指標、分年目標及自訂績效評估基準,包括對參與計畫之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就學發展及學校女學生就業選擇之追蹤與分析。
(七)其他:得提高本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措施說明。
六、審查作業: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依學校所提計畫進行審查。
七、經費補助原則:
(一)經審查通過者,每案每年由學校主管機關最高全額補助新臺幣(以
下同)三百萬元;補助經費之百分之五十,應用於支持女性教研人
員教學研究及培育女學生學習與鼓勵投入STEM領域之就業輔導規劃
。學校主管機關得就學校提出提升女性參與計畫之創新措施與其他
新增之校內機制,每案每年另補助最高一百萬元。
(二)本補助得編列業務費及人事費。
(三)補助經費包括經常門及資本門。
八、成效考核:
(一)獲補助學校應於當年度五月三十一日前提出年度成果報告及下一年
度之申請計畫予本部辦理績效考核,並依考核結果得減列次年度經
費補助。
(二)本計畫績效考核項目如下:
1、質化成效:
(1)學校與合作企業在STEM領域人才培育及創新研發規劃成效。
(2)學校與合作企業鼓勵女學生投入STEM領域學習研究、參與計畫
之情形與效益、就業選擇追蹤與分析及支持女性教研人員深化
科研能量之成效。
(3)學校建立產學合作基礎環境,例如透過各種智慧財產管理之推
廣、對社會及產業發展之重要影響等。
(4)學校強化外部產業資源結合,例如建立校內創新研發資源投入
機制、企業資源投入情形等。
(5)學校及合作企業與高級中等學校在STEM領域教育合作成效,包
括辦理女性相關議題之交流活動成果及對參與計畫之高級中等
學校學生就學發展追蹤與分析。
2、量化成效:
(1)參與計畫之學生,每案每年應至少八人,其中女學生至少四人
;非STEM領域學生至少二人。
(2)每案每年應至少完成一案產業實務專題報告、產學合作計畫成
果或論文發表,並應至少有一名女學生參與。
(3)計畫研發成果每年獲得具體研發服務績效,合計達補助金額二
分之一以上。
(4)學校及合作企業與高級中等學校,每年應合作辦理下列事項:
①至少四場STEM領域相關教育合作交流活動,其中至少二場為
女性參與STEM領域或性別融入STEM領域之相關議題,及一場
參與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學生。
②一件科研合作計畫案。
(5)前目參與之高級中等學校女學生至少十人次。
(三)各學校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實地訪視,以瞭解實際推動情況。
九、經費請撥及核結:
(一)補助經費採分年撥付,其餘有關經費執行及結報作業依學校主管機
關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核定補助之學校,應於審查結果公布日起一個月內,檢送相關請
款文件送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經費。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補助額度經核定後,不得追加總體計畫所涉其他費用。
(二)本部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內容項目已接受本部相關計畫補助者,不
得再申請本計畫之補助;有重複補助情形,應予追繳全部計畫補助
經費。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或審查小組決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