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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7015號函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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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維護學生基本權益,尊重學校本位及學生自治,協助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依憲法所定基本權利保障、公民與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教育基本法及相關法令等
  規定,對學生言論自由權、集會結社權、受教權、學習權、身體自主
  權與人格發展權等權利給予尊重及維護。

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基於實現教育目的,維持學校秩序,確保
  學生學習所必要,並符合下列原則:
  (一)明確性原則:獎懲之種類、要件及其處理程序應具體明確,並為
    學生可預見及理解。
  (二)平等原則:相同獎懲事項,非有特殊理由不得為差別對待。
  (三)比例原則:獎懲措施應考慮具教育之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
  (四)正當程序原則:獎懲決定應遵循公正合理之相關程序規範。

四、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應具備正當性,遵循公正、公開之民主參與
  程序,徵詢學生、家長、教師及行政代表之意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
  ,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項學生代表應經由選舉產生。

五、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在執行程序上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維護受教權原則:懲處措施,無正當理由不得剝奪學生受教權利
    及教育資源之使用。
  (二)即時處理原則:個案處理應即時為之。
  (三)陳述意見原則:懲處前應適度給予學生陳述意見之機會,以瞭解
    學生行為之動機及目的。
  (四)保密原則: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五)輔導原則:學校應本於教育理念,積極正向輔導學生。

六、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出版刊物有致他人名譽減損
  、侵害他人著作權或其他違法情形,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
  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可出版刊物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
  要件,且應區別以學校或個人名義發行刊物之情形為規範。

七、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濫發傳單,造成校園環境汙
  染或有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
  應依據其具體違規行為樣態,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將未經許
  可濫發傳單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八、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從事請願、集會遊行,造成
  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應考量
  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籠統泛稱鼓動學潮,或
  僅將未經許可擅自舉辦活動或從事請願、集會、遊行或類似規定作為
  懲處要件。

九、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公然損壞、拆除、污辱國徽
  國旗或其他違法情形,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
  ,不得籠統將故意不尊敬國家、國旗、元首或類似規定作為懲處要件
  。

十、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如為避免因學生未嚴守性別平等及人際相處
  分際,造成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
  益,應考量其整體規範目的,明確規定處罰之要件,不得僅籠統將情
  感(男女)交往、情感(男女)關係曖昧、情感(男女)行為不檢或類似規
  定作為懲處要件。

十一、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建立學生申訴制度,提供學生救濟途徑,
   以保障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十二、學校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應訂定改過、銷過及懲罰存記相關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