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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1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11015267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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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國立特殊教育學
  校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以下併稱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特依國立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現有教師員額超過法定編制員額數之學校(以下簡稱超額學校),應
  配合本部每年調查期限,將超額教師介聘名冊及積分表,陳報本部辦
  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前項超額教師為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應予留
  職停薪者,學校應經超額教師同意始得提報。

三、有前點超額教師所具資格科別之缺額(包括聘任長期代理教師之控留
  缺額)或有足聘專任教師課程節數之學校(以下簡稱缺額學校),應
  配合本部調查,提報教師介聘之缺額或需求,供超額教師介聘。但因
  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調降授課節數所控留之缺額或節數,不在此限
  。
  缺額學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於二年內不受理委託辦理專任教
  師甄選,或收回未運用之教師缺額。

四、本部彙整提報介聘之缺額,超額教師得以具備缺額科別之合格教師證
  書選填志願,不受現職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聘任科別之
  限制。

五、學校依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後,應依下列積分基準審核超額教師之
  相關資料:
  (一)現職服務學校年資之積分,最高二十五分:
     1、在現職服務學校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給一分。
     2、在現職服務學校兼任秘書、處(室)主任,每滿一年加給
       二分;兼任科主任、處(室)組長、比照科主任減授時數
       之兼職職務者(如學程主任),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兼任
       導師,每滿一年加給零點五分。教師代理行政職務年資,
       比照兼任行政職務年資採計基準核給分數。
     3、前目未滿一年之兼任行政職務(包括導師)年資,得合併
       計算,以較低之行政職務(包括導師)為採計基準核給分
       數。
     4、同一時間具有二種以上兼任行政職務(不包括導師)經歷
       者,擇一採計。
     5、前四目年資積分,以專任教師年資始得採計。
  (二)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成績考核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規定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規定者,每年給一分。
     3、另予考核者,依前二目基準各給予二分之一分數。
  (三)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零點三分,申誡一次減零點三分。
     2、記功一次給一分,記過一次減一分。
     3、記一大功給三分,記一大過減三分。
     4、主管機關頒發之獎狀:直轄市、縣(市)政府頒發者每紙
       給零點二分;本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頒發者每紙
       給零點五分。
     5、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四)現職服務學校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之
     進修研習等,最高五分:
     1、進修或研習每滿三十五小時,給零點五分,未滿三十五小
       時,不計分;其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
       計。
     2、取得較高學歷之進修、加科登記之進修、大學推廣部學分
       或經政府核可民間之研習,均予採計。
  前項積分,除現職服務學校年資採計至當年七月三十一日外,其餘一
  律採計至學校陳報本部辦理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前一日。
  超額教師積分相同時,應由教師超額介聘小組依年齡(年長優先)、
  服務年資(資深優先)、成績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研習積分等條件
  依序排定介聘順序;以上條件均相同時,由教師超額介聘小組以公開
  抽籤方式辦理。

六、
(刪除)

七、教師超額介聘小組,應將達成介聘結果公告,並函送相關學校及超額
  教師。
  達成介聘教師,應於規定期限內至新任教學校報到,並由校長聘任,
  於當年八月一日生效。
  前項達成介聘之教師,其為留職停薪者,應向原任教學校辦理回職復
  薪;仍有留職停薪事由者,應再向新任教學校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