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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05.31 09:0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1154200794號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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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約用人員
    、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駐衛
    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差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
    處規劃辦理。

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
    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
      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本部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同仁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
    規定如下:
(一)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察:
     1、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二
        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填寫專案加班期間申請單,經部長
        或授權之主管同意者,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
        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每月延長
        辦公時數超過六十小時者,應事前經部長或授權之主管同意,並
        以二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3、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
        ,填寫專案加班期間申請單,經部長或授權之主管同意者,上班
        日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單位人力臨時
        調度有困難者,得不受每日延長辦公時數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
        過三日。
     4、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延長辦公時
        數得以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二)約用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間。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者,應於原因消
    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五、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十二歲以下子女需照顧及本人
    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
    准後,放寬第三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
    間,由單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
    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六、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
    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
    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
    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辦理
    補正手續(忘打卡申請),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應列舉
    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
    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七、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
    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當日下
        午上班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不適用彈性上班時
        間規定。
     2、下午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當日
        上午上班時間依彈性上班時間規定,實際上班滿四小時始得下班。
        如上班時數與請假時數合計未滿八小時者,得視公務需要以中午
        休息時間補足,該時段應為辦理公務之上班時間。
(三)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時計算
        時數,不適用彈性上班時間規定。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開辦
        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