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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0: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差勤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三)字第 1124200049 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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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友善職場環境及提升行政效率,特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部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臨時人員、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以下簡稱本部同仁)。但駐衛警察及工友(含技工、駕駛)差勤管理事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秘書處
規劃辦理。

三、本部同仁每日上班時數為八小時,每週上班總時數為四十小時,並實施彈性上班。辦公時間規定如下:
 (一)一般上班時間: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及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二時三十分及十三時三十分至十七時。
 (四)中午休息時間:十二時三十分至十三時三十分。

四、本部為推動業務需要,得指派同仁延長辦公時數加班。延長辦公時數規定如下:
 (一)編制內職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及駐衛警察:
     1、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六十小時。
     2、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季節性或週期性加班期間申請單,並經單位主管以上人員核准者,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
     3、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經簽奉一層長官核准,並至本部差勤管理系統填寫重大專案加班期間申請單者,上班日每日不得超過六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每日不得超過十四小時,每月不得超過八十小時。但因有急迫必要性,且單位人力臨時調度有困難者,得不受每日延長辦公時數之限制,惟不得連續超過三日。
     4、因辦理特殊重大專案確有需要,報經行政院同意者,延長辦公時數得以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小時控管之。
 (二)臨時人員及工友(含技工、駕駛):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辦公時間跨越二日者,應合併計算為第一日之辦公時間。
        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至第四目規定之情形延長辦公者,應於原因消滅後,優先排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

五、本部同仁因懷孕、具身心障礙手冊、有學前幼兒需照顧及本人或配偶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年齡六十五歲以上須侍奉,得經單位主管核准後,放寬前點第二款彈性上下班時間前後至多各一小時。實施期間,由單位主管依個案具體事實審核認定。
        本部同仁有前項事由以外之特殊需求,得專案簽奉部長核准後,比照前項規定放寬彈性上班時間。

六、本部同仁應準時上下班,並於到達或離開辦公處所時親自刷卡辦理到退手續。因臨時狀況致逾規定開始上班時間到勤者,仍應於到達辦公處所時刷卡,並補辦請假手續。
本部科長以上人員上下班得免刷卡。因業務需要經指派加班者,須刷卡始得申報加班。
本部同仁於到勤時因故漏未刷卡且有具體事由者,得於差勤系統填寫異常處理申請單辦理補正手續,每月以申請三次為限。超過三次者,應列舉具體事由簽請單位主管核章後,送人事處處理。
本部同仁須親自刷卡,如有代刷卡情事,代人刷卡及託人刷卡者,第一次均記過一次,再犯者視情節輕重加重處罰。

七、本部同仁請假、出差或公出應事先至差勤系統提出申請。但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事後補辦申請手續。請假時間規定如下:
 (一)全日請假:請假起迄時間為八時三十分至十七時三十分。
 (二)按小時請假:
     1、未上班或上班未滿一小時請假:自八時三十分起算,按小時計算時數。
     2、已上班一小時以上再請假:以八小時扣除當日刷卡上班至離開辦公處所刷卡下班時間(不滿一小時者不予扣除),計算請假時數。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