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環境教育及
災害防救(下稱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長期致力推展
環境教育、防災教育工作,有效提升學校執行成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推動環境教育、防災教育業務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環境教育、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
三、申請條件:
(一)擔任前點職務,自任職日起至獎勵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環境教育輔導小組(團)資深召集人應於獎勵學年度七月三十
一日以前,依環境教育法規定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且證書
至上開期日仍屬有效。
四、獎勵資格及獎項:
(一)連續年資滿四年者,頒發獎狀及銅獎獎座。
(二)連續或累積年資滿八年者,頒發獎狀及銀獎獎座。
(三)連續或累積年資滿十二年者,頒發獎狀及金獎獎座。
連續或累積年資,以月計算,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之。
第一項各款獎勵年資之獎項,同一人以獲頒獎勵一次為限。
第一項資深召集人於任期內,應定期召開輔導小組(團)務會議。環
境教育輔導小組(團)召集人應透過團務運作,依環境教育法規定,
協助所屬學校指定人員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並推展環境教育;防
災教育輔導小組(團)召集人應透過團務運作,依災害防救法規定,
辦理災害防救教育、訓練及觀念宣導。
第一項資深召集人有環境教育法或災害防救法所定罰則規定情形者,
不得於裁罰處分作成之學年度獲頒獎勵。
五、審查作業:符合前點獎勵資格之資深召集人,應於獎勵學年度結束後
一個月內,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檢送申請資料表一式二份(格
式如附件)提報本部,並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作業。
六、其他:
(一)本要點獎項以每二學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將另定獎勵學年度
之獎勵實施計畫,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獲頒獎勵者
並於環境教育、防災教育相關活動公開表揚。
(二)獲獎後經查對申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符第三點申請條件、第
四點獎勵資格者,本部得撤銷其獲獎資格,獲頒獎勵者並應繳
回獎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