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營造安全及舒適之學習環境,推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
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透由新設冷氣電力系統及既設電力系統改善,
並於教學空間優先裝設冷氣及建置能源管理系統,以減少因電力配線
不當而引起之災害,提升校舍整體安全,及提供師生安全及舒適之學
習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九年九月二日院臺教字第一○九○一八七零八七號函
核定之「前瞻基礎建設-城鄉建設-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電力系統
改善暨冷氣裝設計畫(一百零九至一百十一年)」辦理。
三、補助對象: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執行期程:一百零九年九月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
五、補助原則及基準:
(一)補助原則:
1、電力系統改善工程:
(1)新設電力系統:考量用電安全及縮短施工時間,將
為新設冷氣專門設置一套獨立之供電系統,並預留
能源管理系統設備之安裝空間裕度。
(2)既設電力系統:就電力設備老舊損壞、線路老舊、
電壓不穩、電力設備容量不足、配線凌亂、電力安
全堪虞等,或其他具急迫性、安全性之事由者優先
改善:
A、電力系統線路(含保護開關、斷路器、配電盤
(含盤內設備)、配/分電箱(含盤內設備)
、變壓器、管線(路)、線架、線槽(至用電
設備電源端)等。
B、高、低壓配電系統等。
C、配合台電營業規章規定,於校內設置或改善台
電配電場所或配電室。
D、供電品質改善設備系統等。
E、太陽能預留管線及基座相關費用。
F、其他電力系統改善之設備更新、圖面繪製等項
目。
2、冷氣裝設:優先於普通教室、專科教室、圖書館及幼兒園
等教學空間裝設,並汰換已達使用年限之冷氣:
(1)冷氣機。
(2)冷氣機之電源幹線及次幹線。
(3)冷氣機之分路線及控制開關、控制設備等。
(4)其他冷氣裝設之必要項目(如安全柵欄等)。
3、建置能源管理系統:
(1)主機建置。
(2)學校總用電盤監測建置。
(3)教室端冷氣監測設備建置。
(4)教室端計費分表及讀卡機(含儲值卡)設備建置。
4、辦理本計畫之專案行政人力。
5、其他有助於提升本計畫執行成效之行政措施補助。
(二)補助基準:
1、電力系統改善工程:
(1)新設冷氣電力系統每間教室以新臺幣(以下同)十
萬元為上限。
(2)既設電力系統改善屋齡屆於二十五年至四十五年間
之校舍,每間教室以十二萬五千元為上限;其餘以
外屋齡之校舍,每間教室以三萬七千五百元為上限
。
(3)偏遠學校於核定總經費下最高得加一成;特殊偏遠
學校於核定總經費下最高得加二成;極度偏遠學校
於核定總經費下最高得加三成。
2、冷氣裝設需求以每間教室裝設二臺冷氣為原則,每臺冷氣
四萬五千元;舊機拆除費用每臺增加六千元,離島地區加
成,每臺增加三千五百元。
3、能源管理系統及相關需求:每間教室以二萬三千元為原則
。
(三)本署對地方政府之補助比率依中央對直轄巿、縣(市)政府補
助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並依受補助當年度之財力級次,補助
比率分別如下:
1、財力等級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七十。
2、財力等級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五。
3、財力等級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八。
4、財力等級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九。
5、財力等級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九十。
(四)本署對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各國立特殊教育學
校之經費補助為全額補助。
(五)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對直轄巿、縣(市)政府為全額補助。
(六)依本要點所獲補助年度預算執行情形表現不佳、施工查核結果
嚴重不佳,本署得適度扣減下一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
,至多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七)本要點補助比率,將視地方政府配合本署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
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六、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經費來源:由中央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及特別預算支應。
(二)申請方式:先由申請學校進行校園電力系統、冷氣需求及能源
管理系統等需求進行評估,並研提經費申請相關資料,由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彙整轄內學校資料統一申請,各
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逕向本
署提出申請。
(三)審核方式:
1、由本署依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
國民中、小學、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提報計畫及經費需求
,辦理行政審查或委託專案團隊進行審查。
2、本署於審查完竣後,將結果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
各國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各國立特殊教育學校
。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本要點為資本門補助,應專款專用,會計帳目應明確清楚,不
得挪向其他用途,亦不得用於抵充原編列之公務預算。經費請
撥、支用、核銷結報及結餘款,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
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計畫結束後
二個月內,檢附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含照片)各一份
向本署辦理核結。
(二)本要點補助經費若有結餘款,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規定辦
理。
(三)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本署得
依審議結果調整經費或進行協商,並依預算法第五十四條之規
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
(一)本署為控管地方政府及學校對計畫之執行,必要時得召開進度
列管會議、進行實地訪視、視導或工程查核。地方政府應配合
並確實督促受補助學校依本部核定計畫之辦理期程及完成期限
,且訂定工程執行進度查核點、管考週期等控管機制及計畫執
行效益等,並於本部每月召開執行進度列管會議回報執行進度
表以供會中查核研議。地方政府應督導所屬學校積極執行本案
工程。辦理成效優良之相關人員,得予以獎勵;辦理成效不佳
者,得酌減其次年度相關補助經費比率。
(二)計畫執行期間,遭遇特殊因素與困難,影響計畫執行者,地方
政府得報本署辦理經費註銷或改分配其他學校,俾利經費有效
利用。
(三)本案未能如期執行完成或申請補助相關內容不實者,得要求其
補助款全數或部分繳回,並於次年度停止其相關補助。情節嚴
重者,得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四)地方政府應落實工程督導列管及實地查訪,對於遭遇困難或執
行進度落後學校,立即由秘書長層級以上一級主管召集並主持
跨局處工程進度管控或府內相關單位協調會議,並掌控行政流
程時效,以協助學校及時解決困難。
九、其他:
(一)應依政府採購法、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
要點及建築相關法令等相關規定辦理,並積極督導學校加強落
實施工安全維護措施,以確保師生安全。
(二)委託設計監造費之支用,應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
費辦法規定辦理;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依中央政府各級機關
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地方政府及學校之相關承辦人員,應參與本署辦理之相
關研習,以增進知能。
(四)執行成效不佳或不依相關法令辦理之地方政府及學校,將影響
後續該地方政府及學校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