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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1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技(三)字第1122302860A號 令
法規體系: 技術及職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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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配合投資青年就業方案,培育專業技術人
  才,以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為主軸,打造以產業實際作業環境為模組之
  實作場域,推動建置區域產業人才及技術培育基地計畫,特訂定本要
  點。

 

二、補助對象及計畫執行單位: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為公私立大專校院。但依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退場條例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不得申請。
        (二)執行單位得為院、系、科或校內之常設單位,且計畫執行單位於
獲補助期間不得停招。但經本部專案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補助期間: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四、補助原則:
  (一)申請資格:學校具備五加二產業創新、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教學
     環境基礎或具一定教學規模及執行能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得提出申請:
     1、曾獲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建置產業菁英訓練基地或
       類產業環境人才二類補助計畫。
     2、前一年度獲高等教育深耕計畫主冊補助經費額度為一般大
       學或技專校院之前三分之一學校。
  (二)補助原則:符合前款申請資格學校至多申請二件,每件補助經
     費上限以新臺幣一億元為原則,本部得視學校規模、辦學績效
     、技術特色及產業實際需求等條件,酌增補助件數或經費。

五、計畫書應載明內容及辦理方式:
  (一)計畫應對焦五加二產業創新、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在地重大發
     展產業,並明確規劃基地建置區位、訓練目標。
  (二)學校應串連區域內學校、法人機構或業界資源,以產業作業現
     場為模組,增建或整修教學空間、購置符合業界需求之設備,
     並與產業共構人才培育模式。教學場域設置應鄰近產業聚落,
     並與在地產業或地方政府建立合作機制,以確實銜接產業(聚
     落)需求。
  (三)培育對象除學生外,得包括合作機構人員、產業聚落在職人員
     或有技能培育需求者。
  (四)應整合相關領域之各機關人才培育計畫或課程資源,並說明教
     學場域之硬體資源如何銜接各人才培育計畫,及提供大專校院
     相關培育課程(例如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實習課程等)、合作
     機關、縣市政府或公眾使用,避免場域設備低度利用或閒置,
     發揮實作訓練場所之效益。
  (五)應蒐集產業對人才培育建議、整合相關部會資源及產業人才需
     求,建立人力媒合機制,並明確說明各機關協助或合作事項,
     協助區域學校與在地產業技術合作及職缺媒合。
  (六)基地應以永續經營為目標,財務計畫應納入自償性經費,例如
     場地設備租借、課程收費等,並創造多元收入來源及穩定自籌
     財源,建立場域長期維運策略。
  (七)基地若具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或各部會相關補助計畫之
     基礎,應說明與本計畫之區隔及如何接軌,包括課程延伸、設
     備精進等。

六、審核標準:
  (一)計畫培育領域與目標:確實對焦產業需求,且培育具專業技術
     或跨系所之多元人才。
  (二)計畫內容可行性:計畫團隊分工、場域區位及空間配置、跨機
     關人才培育計畫整合規劃、區域內產學合作及跨部會合作機制
     等明確可行。
  (三)計畫內容之品質管控及自我改善機制完善。
  (四)計畫預期成效:包括培育成果及擴散影響、產學合作、場域使
     用率、衍生收益、輔導就業人數、永續經營及維護策略規劃。
  (五)學校執行相關優化技職校院實作環境計畫或高等教育深耕計畫
     等重大計畫之績效、與本計畫之銜接機制。

七、經費支用基準與核結:
  (一)學校補助額度核定後,本部依年度預算辦理經費核撥事宜。原
     則一次核定總期程之補助經費,分年分期撥付。但本部得視當
     年度預算審查情形酌予調整。
  (二)經核定之計畫年度補助經費尚未撥入學校前,得由學校自籌款
     先行支應計畫所需支出。
  (三)經費編列:
     1、資本門補助經費編列得用於建置教學場域之工程經費,設
       備購置以耐用性佳之教學或研究設備為限,不得購置一般
       事務設備。
     2、學校應確保計畫執行品質及設備使用安全,本補助得編列
       人事費及設備維護費,維持場域教學運作。
     3、經常門經費編列及支用,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計
       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規定辦理。
     4、學校自籌經費比率不得低於計畫總補助經費百分之十五。
  (四)經費結報:各年度核定期程結束後應於本部指定期間內將成果
     報告及經費收支結算表送本部辦理核結。
  (五)本計畫經費之請撥、支用及核結作業,應依本原則執行;如有
     未盡事宜,得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
     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成效考核機制:
  (一)學校應明定合理之學生(員)實務能力提升檢核之機制,追蹤
     培訓學生(員)後續擴散效益,與永續經營具體規劃,並說明
     計畫內容之品質管制及自我改善機制之妥善性。
  (二)學校應於計畫書中明定分年達成之績效指標,及達成目標之管
     考機制,例如培訓學生(員)人數(包括性別統計)、受補助
     計畫學生(員)畢業後就業率、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相關之產
     學合作件數及金額成長比例、資源共享成效等。
  (三)計畫應滾動修(增)訂產出型指標,例如培育人數、輔導就業
     人數、產學合作件數或相關衍生收益等。
  (四)獲補助學校每年應將當年度執行成果函送本部,本部將依核定
     之計畫書所列指標辦理考評,並依學校執行情形或考評意見核
     撥次年度經費。

九、補助經費扣減原則:
  (一)多年期計畫前一年度經費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者,當年度補
     助經費得予以減列或追繳部分補助經費。
  (二)獲補助計畫因行政缺失、違反法令或未依核定計畫執行者,經
     本部糾正或限期仍未改善者,得視情節輕重減計其全部或部分
     金額;另計畫考評未通過者,本部得扣減其補助款,或廢止原
     核定補助處分之全部或部分,並要求學校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
     款。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計畫如有調整之需要,學校應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報本
     部同意後,始得變更。
  (二)本計畫補助經費來源如為公共建設經費,補助對象及項目應以
     公立大專校院及資本門支出為限,倘為私立大專校院,設施設
     備財產應登記為本部所有。
  (三)獲補助計畫執行課程或活動應納入鼓勵或促進弱勢參加措施,
     相關措施依各校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建置之訓練場域,係結合產業及跨部會資源共同培育技
     術人才,與本部產學攜手合作計畫促進學生就學及就業機會之
     教育目的相符。獲本計畫補助之大專校院應優先提供場域空間
     予辦理產學攜手合作計畫學校借用。
  (五)針對學習(公共)空間之規劃與設計,應兼顧不同性別之空間
     使用性及友善性,並注重教學設備使用安全性及無性別偏見,
     定期改進硬體設施現況以提升場域安全。場域內設備設施之安
     全規範,如有未盡事宜,得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