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公費留學制度,以培育國家人才,並
協助相關試務決策,特設公費留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費留學考試制度之擬訂、研究、改進、推行及諮詢等。
(二)公費留學考試學門之訂定。
(三)公費留學考試相關規定之修訂。
(四)公費留學考試各類錄取標準之訂定。
(五)研議公費留學考試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方式。
(六)公費留學考試相關規章、契約書等未盡事宜之決定。
(七)審查公費留學生攻讀領域與應考學門及研究領域相符與否,例如
出國同意函等事項。
三、本會以召開會議方式,審議、建議或決議相關事項。
四、本會委員,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
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
五、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
會議,本部政務次長一人、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本部國際及
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
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本部指定相同學群學術專長之代理人出席。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會置諮詢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於專
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提供公費留學制度之諮
詢及建議意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八、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