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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公費留學審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文(三)字第 1100147589 號函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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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劃公費留學制度,以培育國家人才,並
  協助相關試務決策,特設公費留學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費留學考試制度之擬訂、研究、改進、推行及諮詢等。
  (二)公費留學考試學門之訂定。
  (三)公費留學考試相關規定之修訂。
  (四)公費留學考試各類錄取標準之訂定。
  (五)研議公費留學考試應考人違規事件之處理方式。
  (六)公費留學考試相關規章、契約書等未盡事宜之決定。
  (七)審查公費留學生攻讀領域與應考學門及研究領域相符與否,例如
    出國同意函等事項。

三、本會以召開會議方式,審議、建議或決議相關事項。

四、本會委員,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在專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
  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

五、本會置委員二十人至二十五人,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並主持
  會議,本部政務次長一人、行政院教育科學文化處處長、本部國際及
  兩岸教育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
  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六、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三次,並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任
  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會議時,由召集人指定代理。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由本部指定相同學群學術專長之代理人出席。
  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
  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會置諮詢委員五十人至六十人,由本部依相關專業類別,聘請於專
  業領域著有聲譽之專家學者及企業代表擔任,提供公費留學制度之諮
  詢及建議意見,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諮詢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

八、本會委員及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