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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61829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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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及表揚對推展本土教育具有顯著貢獻
  之自然人、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
  稱受推薦對象),落實本土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
  位),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教育具顯著貢獻之前點所定之
  受推薦對象。

三、受推薦對象推動之本土教育,應符合教育部本土教育實施要點之規定
  。

四、推薦程序如下:
  (一)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或由有意願之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
     。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三)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教育活動之功
     效。
  (四)曾得本獎項之受推薦對象,三年內不得再接受推薦
  (五)推薦單位應填具推薦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並檢附受推薦
     對象填具之簡介表(如附表三)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於本
     部公告之期間內,向本部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

五、本部受理推薦後,應組成評選小組審查。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
  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評選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規定如下:
  (一)初選: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書面審查,應本審慎客
     觀原則,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倍名額,擇優推薦為決選名
     單。
  (二)決選:由本部組成委員會,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送
     初審名單,辦理審查事宜。決選結果獎勵及表揚之名額,合計
     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推薦數增減。

七、辦理評選之基準如下:
  (一)從事本土教育之傳播、推廣,對促進終身學習,有具體而長遠
     之影響。
  (二)從事本土教育論述、調查、研究或出版,有創新卓見。
  (三)開設或辦理本土教育相關課程、教學、教材或著作,提升教師
     專業知能著有成效。
  (四)捐資成立有形之本土教育相關設施,或於推廣本土教育上,影
     響深遠。  
  評選小組應依前項基準所具有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創新性及
  特色予以評分。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公開表揚;同時本部
  將評選結果通知各推薦單位。

九、本部得安排獲獎對象或其所屬機關人員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地區推動
  本土教育事蹟。  
  本部另得邀請獲獎對象就參與本土教育相關事項,辦理講座或活動,
  分享並傳承相關理念及經驗。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本要點規定,獎勵及表揚推展本土教育具
  傑出貢獻者,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表揚。

十一、獎勵事蹟經查證有虛偽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由本部撤銷其獎
   勵;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十二、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得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