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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本土教育推展貢獻獎勵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5115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民及學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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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獎勵及表揚對推展本土教育具有顯著貢獻
    之自然人、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
    稱受推薦對象),落實本土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機關、機構、學校、教保服務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推薦單
    位),得依本要點規定,推薦推展本土教育具顯著貢獻之前點所定之
    受推薦對象。

三、受推薦對象推動之本土教育,應符合教育部本土教育實施要點之規定。

四、申請及推薦程序如下:
  (一)由有意願之被推薦者向推薦單位申請,或由推薦單位主動舉薦。
        本部主管學校應逕向本部申請。
  (二)推薦單位應本審慎客觀原則,深入查證、評析推薦事蹟。
  (三)申請及推薦之事蹟應具有積極鼓勵基層、全面推展本土教育活動
        之功效,且符合「推展貢獻」之精神。
  (四)曾得本獎項者,五年後始得再申請或接受推薦。
  (五)申請者應填具申請表,交由推薦單位填具推薦表,並檢附年度實
        施計畫所定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本部公告之期間內,向本部
        提出;逾期提出者,不予受理。本部主管學校應填具並檢附該等
        表件,逕向本部提出。

五、本部受理申請及推薦後,應組成評選小組審查。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具專業素養之學者專家及
    機關代表聘(派)兼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指定。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部組成評選小組,採初選及決選二階段進行評選。規定如下:
  (一)初選:評選小組以書面審查方式辦理,依本部所定錄取名額之二
        倍名額,擇優推薦為決選名單。
  (二)決選:評選小組依決選名單辦理書面審查為原則,並採共識決議
        確認獲獎名單;必要時,得進行面談、實地查核或請申請或受推
        薦者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決選結果獎勵及表揚之名額,個人組
        及團體組合計以十名為原則,並得視當年度推薦數增減。

七、各申請及受推薦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本土教育之傳播、推廣,對促進終身學習,有具體而長遠之
        影響。
  (二)從事本土教育論述、調查、研究或出版,有創新卓見。
  (三)開設或辦理本土教育相關課程、教學、教材或著作,提升教師專
        業知能著有成效。
  (四)捐資成立有形之本土教育相關設施,或於推廣本土教育上,影響
        深遠。
  評選小組應依前項條件所具有之影響力、重要性、持續性、創新性及
    特色予以評分。

八、本要點獎勵方式為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幀,並公開表揚;同時本部
    將評選結果通知各申請者或推薦單位。

九、本部得安排獲獎對象或其所屬機關人員出國考察其他國家、地區推動
    本土教育事蹟。
  本部另得邀請獲獎對象就參與本土教育相關事項,辦理講座或活動,
    分享並傳承相關理念及經驗。

十、直轄市、縣(市)政府準用本要點規定,獎勵及表揚推展本土教育具
    傑出貢獻者,並得請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公開表揚。

十一、獎勵事蹟經查證有虛偽不實,且可歸責於獲獎者,由本部撤銷其獎
      勵;其已發給之獎座、獎狀,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返還。

十二、因推薦單位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獲獎者有評選事蹟不實,經查證屬
      實者,本部得限制其三年內不得辦理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