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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秘(四)字第 1124100048 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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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整體提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品質與效能,落實檔案管理考評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2、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採下列方式辦理:
    (1) 自行評估: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檔案局)所定檢核表,每年三月底於檔案局建置之線上作業系統辦理自行評估,進行檔案管理成效自行檢核,評析風險及因應處置,並送交備查。
    (2) 考評:
    1. 本部每年選定至少十個所屬機關(構)學校辦理實地考評;考評週期不逾六年為原則。
    2. 各年度之考評應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完成。
    3. 辦理考評,應使用檔案局訂定之評鑑(考評)表,並可依機關(構)學校特性增列考評項目。
   
3、 本部所屬機關(構)學校檔案管理考評範圍如下:
    (1) 檔案點收。
    (2) 檔案立案編目。
    (3) 檔案保存與維護。
    (4) 檔案鑑定與清理。
    (5) 檔案檢調與應用。
    (6) 機密檔案管理。
    (7) 文書檔案資訊化。
    (8) 對所屬機關(構)學校考評與輔導。
    (9) 其他指定事項。
   
4、 考評流程如下:
    (1) 考評前三個月通知受考評機關(構)學校進行整備。
    (2) 考評結果之等第與分級標準如下:
                1. 優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九十分以上
                2. 甲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達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3. 乙等:檔案管理考評項目總分未達八十分。
   
5、 所屬機關(構)學校有下列情形者,於一定期間內,得免予考評:
    (1) 依績優機關檔案管理評獎實施要點規定獲頒金檔獎,於獲獎年度起六年內,或入圍金檔獎實地評獎,於評獎年度起三年內。
    (2) 考評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於考評年度起三年內。
   
6、 本部擇定考評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優先順序如下:
    (1) 未曾參加金檔獎者。
    (2) 主動提出優先接受本部考評者。
    (3) 自行評估結果不佳或具檔案管理風險或檔案管理功能不彰者。
    (4) 未曾辦理開放性檔案管理教育訓練或受本部委託辦理者。
    (5) 上一年度檔案管理調查之分級培訓課程學習有未完成者。
   
7、 受考評機關(構)學校應依考評建議持續改善管理措施,並依限將改善情形函送本部備查。總分未達七十分者,自考評結果公布一年後擇期複檢。
   
8、 受本部考評之機關(構)學校評定優等、甲等或亟待改善者,本部綜合評估後得依相關規定給予獎(補)助;獎(補)助額度得視本部年度預算分配之。
   
9、 依考評及複檢結果,辦理以下獎懲:
    (1) 優等:機關(構)學校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記功一次。
    (2) 甲等:機關(構)學校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嘉獎二次。
    (3) 機關(構)學校經複檢仍未達七十分者,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應予懲處。
 前項優等及甲等機關(構)學校經本部綜合評估後另行推薦參加金檔獎。
  
10、 本要點業務所需之經費,由本部、各機關(構)學校相關預算支應。
   
11、 本部三級機關(構)學校對其所屬自行評估備查及考評作業,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考評作業週期以每三年至少一次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