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合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31800472 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
    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機構)人員之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與學術機構間之合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因學術研究之需要以研擬執行本院研究計畫之具體合作內容 (
      如教育政策規劃、課程及教學研發等) ,得與學術機構簽訂學術合
      作協議,商請合聘學術機構之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或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為本院之合聘研
      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
  (二)合聘研究人員在本院支領薪俸者,以本院為其主聘機構;否則,以
      本院為其從聘機構。
  (三)合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如下:
     1、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從聘者,不占本院編制員額,經本院各研究
        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聘機構及合聘人員
        本人之同意後聘任。
     2、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主聘者,從聘機構應向本院申請,經本院各
        研究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同意。

三、合聘研究人員之相關權利義務如下:
  (一)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退休等由主聘機構辦理。
  (二)本院為從聘者,合聘研究人員應執行本院研究計畫並與本院研究人
      員合作。
  (三)合聘期間,合聘人員於研究報告及論文上,應註明與本院及學術機
      構之關係。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
  (四)本院為從聘者,在其提聘研究中心內之權利及義務,由該中心與合
      聘之學術機構協商明定於聯合聘書。凡對涉及研究中心及院事務之
      所有權利義務,應經本院同意,否則不生效力。

四、合聘人員由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一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得
    續聘,每次仍以一年為期。
資料來源: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