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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合聘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1111800674號函
法規體系: 秘書(總務)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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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促進與國內外各大學校院及
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學術機構)人員之合作與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與學術機構間之合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院因學術研究之需要,得與學術機構簽訂學術合作協議,商請合聘
學術機構之專任教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人員(研究員、
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為本院之合聘研究人員(研究員、副研究員、助
理研究員)。
(二)合聘研究人員在本院支領薪俸者,以本院為其主聘機構;否則,以本
院為其從聘機構。
(三)合聘研究人員聘任程序如下:
     1、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從聘者,經本院各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
會審議通過,並經主聘機構及合聘人員本人之同意後聘任。
     2、合聘研究人員為本院主聘者,從聘單位應向本院申請,經本院各
中心及院級研究人員評審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同意。

三、    合聘研究人員之升等、退休等由主聘機構辦理。
    本院為從聘者,在其提聘中心內之權利及義務,由該中心與合聘之學
術機構協商明定之。凡對涉及單位及院事務之所有權利義務,應經本院同
意,否則不生效力。

四、    合聘人員由雙方會銜發給聯合聘書,以一年為期,但經雙方同意,
得續聘,每次仍以一年為期。

五、    合聘期間,合聘人員於研究報告及論文上,應註明與本院及學術
機構之關係。若涉及智慧財產權,其權利之分配另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