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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民運動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110014460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全民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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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
  規劃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民運動會(以下簡稱全民會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承辦全民會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承
  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應辦理事項:承辦單位經本部依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辦理評
  選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並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
  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四、本要點補助經費上限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一億元。 
  (二)補助項目:以與承辦及推廣全民會賽事相關,並經本部核定之
     經常門項目為限。

五、補助經費之申請:承辦單位於該屆全民會舉辦前一年及舉辦當年三月
  前,得檢具該年籌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表,送本部申請補助經費。

六、經費補助之比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承辦單位
     於本部核定計畫書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
     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十
     四、八十六、八十八、九十為原則。
  (二)前款補助比率,本部並得視承辦單位配合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
     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七、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包括核定補助之項目)有變更者,承辦單
     位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資料,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
     展延),事前報本部核定後,始得變更。

八、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結:
  (一)請撥:補助經費分二年撥付,承辦單位應於本部核定後檢附領
     據請撥補助款。
  (二)核結:承辦單位應依全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於
     全民會結束後於六個月內,檢具支出分攤表、收支結算表及成 
     果報告(書面及電子檔)函報本部,並依教育部補(捐)助及
     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補助款核結作業。

九、補助經費之績效考核:本部為落實補助經費辦理績效,得視實際需要
  不定期辦理訪視及追蹤考核。

十、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教育部體育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