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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承辦全國運動會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體字第1110015058A號 令
法規體系: 體育/競技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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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國民體育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統籌
  規劃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全國運
  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承辦全運會之地方政府(以下簡稱承辦單位)。

三、承辦單位之申請:
  (一)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向本部提出申
     請,申請時應併附計畫書。
  (二)無地方政府提出承辦申請時,依本部協調結果辦理。

四、承辦單位之評選:
  (一)由本部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
     實地會勘。
  (二)前款評選之評估項目如下:
     1、舉辦具結書(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
       議會舉辦具結書、鄰近直轄市或縣(市)支援場地同意書
       )。
     2、舉辦日期選定理由。
     3、預定舉辦之競賽種類、項目之規劃。
     4、競賽場地及資訊網路之規劃。
     5、新聞中心、裁判村、選手村、膳食及交通之規劃。
     6、經費之籌編及財務計畫。
     7、籌備組織架構及分工。
     8、籌備工作之預定進度。
     9、藝文、表演、展覽及研討會之規劃。
     10、運動禁藥管制之規劃。
     11、其他配套活動及規劃。
  (三)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五、承辧單位應辦理事項:承辦單位經核定後,應向本部提報計畫書,並
  與本部簽訂舉辦協議書,明定承辦單位之權利義務。

六、補助經費上限及補助項目:
  (一)補助經費上限:新臺幣一億元。
  (二)補助項目:包括裁判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服裝費、
     場租費、場地布置費、競賽器材與設備費、典禮籌辦費、獎品
     及獎盃費、廣宣及印刷費、保險費、醫療或防護用品費及雜支
     等。

七、經費補助之比率:
  (一)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就承辦單位
     於本部核定計畫書當年度之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第
     一級至第五級分別以不超過核定計畫金額之百分之八十、八十
     四、八十六、八十八、九十為原則。
  (二)前款補助比率,本部並得視承辦單位配合重要政策推動情形予
     以增減,最高以補助百分之九十為限。

八、補助經費之執行:
  (一)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書內容執行
     。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有變更者,承辦單位應檢附變更相關文件、
     資料,並說明原因(包括執行期程之展延),事前報本部核定
     後,始得變更。

九、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結:依本要點補助之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依
  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十、附則:
  (一)全運會舉辦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
     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二)前款報告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1、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2、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3、全運會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4、競賽成績及獲獎人員名單。
     5、參賽人數統計。
     6、競賽人數統計。
     7、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8、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十一、本要點所定本部應辦理事項,得委由教育部體育署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