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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教育研究院職員職務遷調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教研秘字第 1111800450 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研發管考新聞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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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教育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增進職員職務歷練並激勵業務創
    新與突破,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院公務人員(人事、主計除外)、研究人員、約
    聘僱人員及不定期契約臨時人員(以本院預算進用者為限)。
三、本要點所稱職務遷調,指本院職員於不同單位間之遷調,分定期遷調
    及自願遷調兩種。
四、定期遷調:本院公務人員除主管及機要人員外,年齡未滿六十歲且在
    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四年者,依本院陞遷序列表行政或技術類別及
    官職等,分別實施職務遷調。
    本院辦理廉政風險業務人員,應每年定期檢討,如無適當職務可資遷
    調,得以調整業務內容等方式辦理。檢討辦理情形應報教育部備查。
    人事室應就符合條件人員造列名冊,通知當事人檢視有無例外得不予
    遷調情形,並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表示意見後,綜合考量給予遷調建
    議陳院長核定;必要時得提審議小組審議。
五、自願遷調:
    (一)本院職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自願遷調。
    (二)本院研究人員在同一單位任現職連續滿二年以上者,得申請跨領
        域協作短期遷調,並以一年為限,期限屆滿前得申請延長,並以
        一次為限。
    人事室調查職員遷調之意願,經現職服務單位主管及擬調任之單位主
    管審核並表示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將決議結果陳院長核定。
六、本院為辦理職員遷調作業,得籌組臨時性審議小組,由副院長、主任
    秘書及相關單位主管組成,並由院長指定召集人。
    審議小組基於各單位間業務考量、遷調人員生涯發展及專業培養等因
    素,得作適當調整並有准駁之權,必要時得請遷調人員到會面談。
七、職期未滿,惟經機關認定具下列情形者,得隨時辦理遷調:
    (一)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不宜在現職單位服務。
    (二)人地不宜,經查明有具體事實。
    (三)因業務需要、配合機關遷調作業或具特殊情形。
八、遷調人員具下列情形者,得不予遷調:
    (一)無適當職務可資調任或有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不調任者。
    (二)一年內自願退休(離職)者。
    (三)留職停薪及延長病假未銷假人員。
九、職務遷調於每年十月辦理,遷調年資之認定以任現職實際到職日起算
    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並自院長指定生效日起實施。
十、遷調人員應於期限內完成業務交接。移交(接)人未確實辦理移交(接)
    工作致生損害者,經查證屬實或不配合遷調者,簽陳院長移請各相關
    會議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