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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所屬社會教育機構與學術研究機構辦理專業人員及研究人員資格審查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臺教人(二)字第1114200493號函
法規體系: 人事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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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使所屬社會教育機構與學術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所屬機構)辦理專業人員及研究人員(以下簡稱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作業有所依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本部所屬機構辦理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作業,應組成聘任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就聘任人員資格送審人(以下簡稱送審人)之專業學術能力及成就,為客觀可信、公平正確之評量。

三、 為確保評審委員會委員執行職務之客觀、公正,委員應以同一職級或較高職級之聘任人員擔任,不得有低階高審之情形,必要時得外聘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參與審查,並應訂定委員利益迴避之相關規定。

    評審委員會組成時,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另應訂定委員出缺時之遞補機制。

四、 本部所屬機構辦理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應就審查項目訂定明確之評量依據、方式及基準;研究成果之外審成績與服務成績合併計算者,其服務成績計算權重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五、 對於研究成果之評審,應兼顧質與量,並建立嚴謹之外審制度,遴聘該專業領域之機構外公正人選擔任外審工作。

    對於外審人選之決定程序、迴避原則、審查方式等應訂定明確規範。外審委員應由評審委員會選任,不宜僅由一人選任;外審委員身分應予保密,以維護審查公正性。

    前項外審委員選任,得由評審委員會推薦該專業領域學者專家,自該學者專家推薦之名單中選任。

    外審程序僅採一級(次)外審者,審查人數不得少於五人,且通過門檻不得低於審查人數五分之四。

六、 評審委員會對於送審人資格審查項目評量,應根據送審人所提資料為嚴謹查核,並經充分討論後作成決定。評審委員會對於外審委員就研究成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外,即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作成表決。如有認定疑義時,應予送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七、 評審委員會對於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

八、 評審委員會對聘任人員資格審查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評審未通過者應以書面告知送審人,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式。

九、 本部所屬機構辦理聘任人員資格審查案件,送審人如有請託關說或違反學術倫理情事者,應比照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以下簡稱審定辦法)及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等相關規定辦理,各機構並應依前開處理原則於相關章則明定違反規定之類型、情節輕重、懲處條款、調查程序及調查期限等規範。

十、 已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審定辦法取得教師證書或依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取得大學校院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研究助理聘書者,於轉任本部所屬機構相同學術專業領域相當等級聘任人員時,得免重行辦理資格審查,其甄選程序,仍應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

    前項人員是否具備擬任職務相同學術專業領域相當等級之條件,由評審委員會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