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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學校本土語文教育實施及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臺教國署原字第1110089857A號 令
法規體系: 綜合規劃/原住民族及少數族群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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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落實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綱)規定,規劃及實施
本土語文(閩南語文、客語文、原住民族語文及閩東語文)部定課程及校訂
課程(以下簡稱本土語文課程),確保學生選習本土語文權益,並補助直轄
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學校推動本土語文教育,特訂定
本要點。


二、學校規劃本土語文課程,應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規劃及實施要點及本要
點規定辦理。


三、學校本土語文課程,以開設實體課程為原則;學校師資不足者,得參加
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直播共學,或準用高級中等學校跨校選修或預修課程
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要點之規定,於校際間開設課程。

學校應協助本土語文課程授課教師或相關教學人員,於課程開始前,了解學
生學習起點,選擇合適之教材,實施適性及差異化教學。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應建置本土語文課程教學師資人力資料庫,並應確切掌握
師資現狀,作為推動培訓計畫及學校安排師資之參考。

中央及地方政府應訂定激勵機制,鼓勵教師參與並通過閩南語與客語中高級以
上、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語言認證,或取得本土語文第二專長學分班認證,並
應視師資需求,規劃辦理語言認證輔導之相關研習。

學校得視本土語文課程教學需求,推薦學校編制內合格教師及長期代理教師,
參加本土語文能力認證及培訓。


五、中央及地方政府得鼓勵學校採合聘及巡迴方式,聘任合格教師。
學校辦理各領域教師甄選,應優先考量聘任通過閩南語與客語中高級以上、
原住民族語高級以上語言認證之合格教師,並安排其教授本土語文課程。


六、學校應於開學後三週內,將本土語文課程實際開設情形,於學校資訊
網站公告,並將本土語文課程實際修習人數及開設課程概況,填報於本署
指定之系統。
各該主管機關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至本署指定之系統,檢核主管
之學校依前項規定所填資料。
 
七、原住民重點學校應於部定必修及校訂課程,合計開設六學分原住民族
語文課程;其進修部應合計開設四節原住民族語文課程。
前項校訂課程因師資延聘、排課或為提供學生多元學習方式因素,得專案
報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彈性調整授課時間至假日或寒、暑假。


八、本署得就地方政府或學校推動本土語文教育課程及相關活動,予以補助
(以下簡稱本補助);其補助項目如下:

(一)開設本土語文課程。
(二)研編本土語文教材、教法。
(三)獎勵教師進修本土語文費用。
(四)辦理本土語文活動及研習。前項補助項目之基準,規定如附表。第一項各款以外之補助項目,符合本署推動本土語文教育政策或特殊需求,
經本署同意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基準,不受前項附表規定之限制。


九、地方政府及學校申請本補助,應擬具補助計畫及經費概算表,依本署
公告或函知之相關規定及下列程序,提出申請:

(一)教育部主管學校:逕報本署。
(二)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彙送本署。

十、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前點申
請案;審查基準如下:

(一)符合第八點第一項各款所定補助項目或第八點第三項規定。
(二)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三)預期成效,包括曾經辦理本土語文教育之執行結果。
(四)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五)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六)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依前項規定審查通過,並核定補助計畫及補助經費者,由本署依預算
經費核定補助金額,並通知教育部主管學校及地方政府。


十一、本補助申請案之計畫內容,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核定補助者,不予補助。地方政府及學校執行本補助之經費支出及核銷,有與本要點、法令規定不符,
或有虛偽不實者,由本署廢止或撤銷全部或一部補助;已撥付者,以書面行政
處分,通知限期繳還,並依相關規定懲處。


十二、本補助對地方政府及其主管學校之補助,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
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第二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最高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
最高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最高百分之九十。
地方政府應負擔之補助金額,經本署專案報行政院核准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對教育部主管學校,國立者全額補助,私立者,除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
全額補助外,最高補助比率為百分之八十。


十三、本補助之經費撥付、核銷及結報,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
結報作業要點及本署相關規定辦理。
經核定後之補助計畫有變更必要,依前項要點規定應報核者,應事先報本署核定
後,始得為之;因故未執行計畫者,應將本署補助經費全數繳回。


十四、執行第八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計畫產出之講義、教材、相片及相關成果
資料,應簽具智慧財產授權書,供學術機關(構)、學校及相關機關(構)使用。
前項資料,不得有涉及違反著作權法之情事;發生與第三人著作權之爭議時,
由受補助對象自行負責。


十五、本署得視需要,結合地方政府對學校辦理訪視或考核;訪視或考核結果,
認有應改善情形者,應通知學校限期改善。


十六、地方政府或學校辦理本土語文教育之績優人員,得予以敘獎或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