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為使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與外國(不包括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校、機關(構)及在臺外國僑民學校(以下合稱合作對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時得有所依循,以保障學生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雙聯學制,指學校與合作對象簽訂合作辦理雙聯學制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雙方依協議書進行課程規劃及實施;學生於修業期滿後,其符合協議書及雙方相關法規規定者,同時取得學校與合作對象之學分證明或畢業證書。
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時,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學校應審視自身條件及資源,基於校務發展需求,凝聚共識後,再行規劃辦理雙聯學制。
(二)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前,應先對合作對象進行評估;評估事項應包括合作對象之設立及其核發之學分證明或畢業證書,均應經其主管機關認可。
(三)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前,應擬訂雙聯學制計畫,並與合作對象共同擬訂協議書,提經學校
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通過;雙聯學制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實施內容、學生權利義務、上課期程、時間安排、收費項目、編班方式及其他有關事項。
(四)學校擬訂雙聯學制計畫後,應公告於學校網站首頁,並運用多元管道,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五)學校應尊重學生參加雙聯學制之意願,不得強迫其參加;其徵詢學生參加意願時,應檢附雙聯學制計畫及家長同意書通知學生家長,經家長勾選同意參與之選項後,學校始得安排學生參與雙聯學制。
(六)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其課程安排,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學校應與合作對象確實討論雙方課程之學分採認,並注意學生修習我國課程之科目、學分及其採計,應符合我國課程綱要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2.學校應考量學生身心發展需求及相關因素,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除在符合我國課程綱要規定納入每週三十五節課程實施外,得安排於平日課後第八節,或假日、寒暑假每日至多七節之課程。但學校有特殊需求,報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許可者,不受前開節數規定之限制。
3.學生參加雙聯學制而增加修習之外國課程,不得納入學校依據我國課程綱要及相關法規規定實施學習評量之範圍。
4.學校如有安排學生赴外國合作對象修習雙聯學制課程者,應事前徵得家長同意;行前應考量學生之外語及生活能力實施培訓,確認完成相關事項之準備,並應報國教署轉請教育部駐境外機構就近提供協助。
(七)學校辦理雙聯學制,向參與學生增加收取費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校應優先以代收款項辦理,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所收款項,應專款專用於雙聯學制之實際相關需求,並確保收支平衡,不得溢收。
(2)繳費單據,應與學校之註冊繳費單區隔分列,並清楚標示雙聯學制等文字。
(3)學生因故無法繼續修讀雙聯學制課程時,學校應就尚未支用之款項,扣除已與合作對象議定或已完成採購而必須支付之數額後,將餘額退還學生,並發給退費單據;退費單據,應明列退費項目及數額。
2.學校因特殊事由而未經手雙聯學制之收、退費者,仍應主動協助學生及其家長釐清相關疑義及處理相關作業,並應注意不得損及學生及家長權益。
(八)學校應於學生在校參與雙聯學制課程時,指派專人輔導學生、維護其安全及秩序,並適時掌握其學習狀況。
(九)學生參與雙聯學制,如遇有課程、轉銜及升學等相關事項之疑義或爭議,學校應以優先維護學生權益為原則,主動提供學生協助。
(十)學校應定期評估雙聯學制執行情形及成果。
四、學校依前點第三款規定,與合作對象共同擬訂之協議書,其內容應符合雙方相關法規規定,並以納入下列事項為原則;擬訂完成後,應同時備具合作對象所屬國語言及我國語言二種版本,並檢附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實施雙聯學制應行注意事項自評檢核表(如附件),於實施前報國教署備查:
(一)合作期程。
(二)申請參與之學生條件。
(三)雙方課程計畫及學分採計規定。
(四)修業期限。
(五)學分證明或畢業證書授與條件。
(六)註冊、休學及復學等學籍管理事項。
(七)明定學校及合作對象之收、退費項目、金額、時間、方式及原則。
(八)雙方學校及學生之權利與義務。
(九)學生輔導項目,包括學習輔導、進路輔導及生涯輔導。
(十)學生赴合作對象修習雙聯學制課程之安全配套措施。
(十一)教師專業成長。
(十二)雙方專責單位及人員。
(十三)協議書之修正及終止。
五、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考本注意事項,自行訂定主管之學校適用之相關規定,並應善盡監督及輔導學校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