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有效處理聽眾意見案件,保障聽友權益,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臺各單位處理聽眾意見案件應遵照「行政程序法」及「行政院暨
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規定辦理。其未規定者,依本作業
規定辦理。
三、聽眾以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反映意見者,由推廣組將反映
事項製作紀錄(格式如附件),並交由推廣組收文人員登入公文資訊系統
後處理,如意見內容涉及其他單位業務者,簽會其他單位處理。
四、聽眾以電話反映意見者,接聽人員應儘速將電話轉接承辦人員處理,
若無法確定承辦人員,應轉接推廣組人員製作紀錄並比照第三點規定辦理。
五、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者,推廣組人員應利用適當場所接待,並會同
相關單位人員共同處理。推廣組將反映意見事項製作紀錄,比照第三點規定
辦理。聽眾親至本臺反映意見,必要時得請政風或警衛人員會同處理。
六、各單位處理聽眾意見,得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1.不涉其他單位業務,由推廣組直接處理並回覆聽眾。
2.涉其他單位業務者,由各單位逕為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副知推廣組。
如反映意見內容複雜涉及兩個以上單位者,交由推廣組彙整並回覆聽眾。
3.推廣組函轉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聽眾;函轉時應請主管機關將處理
情形及結果副知本臺。
4.有「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四點第一項
所列四款情形者,陳閱後予以存查。
七、處理聽眾意見應依公文處理期限辦理,未能依限辦結者,應先將
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聽眾。
八、聽眾意見案件,應以「案」為單元建立檔案,定期將處理案件數量、
涉及問題類別、性質及處理結果等,加以檢討分析,提出改進建議,並將
分析建議報告,提供臺長、副臺長及有關組、室參採。
九、臺長民意信箱,依照本作業規定書面意見反映方式處理。
十、推廣組每年得就各單位處理聽眾意見績效優良人員,報請 臺長核定
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作業規定各點規定者,應按情節輕重,報請 臺長
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