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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國際教育推動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099092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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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中小學)
國際教育,落實中小學國際教育白皮書2.0政策各項工作,達成接軌國
際及鏈結全球之願景,特設中小學國際教育推動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為規範本會組成及運作,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提供中小學國際教育政策及推廣之相關諮詢與建議。

(二)作為中小學國際教育政策及相關推廣事項之溝通平臺。

(三)作為公私部門中小學國際教育資源聯結平臺。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主管業務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部所屬機關(構)首長及部內單位主管。

(二)中央相關機關代表。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長。

(四)國際教育實務學者專家。

(五)具中小學國際教育實務之中小學校長及教師代表。

(六)具國際教育實務之民間機構、法人或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代表機關(構)、法人出任者,
得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於聘任期中因故出缺時,其缺額應予補聘,由召集人
依其委員屬性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
署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有關業務;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國教署主管業務副署長兼任,輔佐執行秘書辦理本會有關業務。

 

六、本會得設工作小組,其主持人由召集人自第一款成員中指定擔任之,
成員依下列各款規定產生:

(一)由本會委員依其專長領域,選擇參與之工作分組,並得依
個人意願跨組參與。

(二)本署相關業務單位指派科長級以上代表。

(三)國際教育委辦計畫單位代表。

(四)本部擇定其他具國際教育實務之專家。

    本會及工作小組之幕僚作業,由國教署辦理。

七、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得指定副召
集人代理之。

    機關(構)、法人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
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理出席。

    本會得邀請學者專家、有關機關(構)或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會務所需經費,由國教署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