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我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公
立學校)與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英語系使用國家(
以下簡稱各該國家)之學校、機關或機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或與在
我國之外國僑民學校合作辦理國際課程,促進師生交流,提升雙語能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與各該國家之學校、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對象)合作
辦理雙聯學制,或與在我國設立之外國僑民學校合作辦理國
際課程之公立學校。
(二)與公立學校合作辦理國際課程之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外
僑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公立學校與合作對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相關事項。
(二)外僑學校開設進階先修課程(Advanced Placement,以下簡稱AP課程)、
國際文憑課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以下簡稱IB課程)
或國際預科課程(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Year,以下簡稱IFY課程)
之國際課程(以下簡稱國際課程),供公立學校學生選讀之相關事項。
(三)公立學校輔導學生選讀前款國際課程之相關事項。
四、前點第一款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事項,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公立學校辦理雙聯學制開班費:
1、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內之授課鐘點費(包括協同教學),
每節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以
下簡稱基準表)規定補助;課餘時間授課鐘點費(包括協
同教學),每節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所定教
師鐘點費支給上限予以補助。
2、承辦雙聯學制實際處理行政作業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每校
每位教師每週至多四節,每節依基準表規定補助。
3、臨時工作人員薪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基本工資編列。
4、暑期教師帶隊旅費,包括機票、保險、膳宿及簽證費用。
5、印刷費及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六為限。
6、前五目總經費,每校每學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
萬元為限。
(二)公立學校需要協助學生參加雙聯學制費用:
1、每校每班每學年補助需要協助學生至多一人,每校每學年
以補助七萬元為限;實際赴國外修習課程者,其交通、膳
宿及保險等費用,另增加補助,每校每學年以增加補助十
萬元為限。
2、前目所稱需要協助學生,指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文件之學生。
3、第一目需要協助學生人選逾一人時,由公立學校依學生英
語能力擇優決定受補助對象。
(三)公立學校具相當英語能力學生參加雙聯學制費用:公立學校
參與雙聯學制之學生,於赴國外修習課程前,持有歐洲共同
語文參考標準CEFR B1或同等成績者,得經其就讀公立學校
審查後,另申請赴國外所需交通、膳宿及保險等費用,每校
每學年以補助五萬元及申請一次為限。
(四)前二款補助人數總和,各公立學校以該雙聯學制參與學生數
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外僑學校開設第三點第二款國際課程供公立學校學生選讀者,得申請
補助開班費、外籍教師鐘點費、雜支、視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每
校每學年以補助三十萬元為原則,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下簡稱國教署)視年度預算及學校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額度。
六、公立學校依第三點第三款輔導學生選讀國際課程者,得申請補助協同
教師鐘點費、交通費、教材費、印刷費、雜支經費,每校每學年以補
助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要點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
校及外僑學校: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國教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
率之補助:
1、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
2、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3、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4、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5、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八、本要點之補助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公立學校申請補助,應於下一學年度開學前六個月,檢附
下一學年度補助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
並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轉報國教署辦理;本部主管之公立
學校,逕報國教署提出申請。
(二)國教署應就前款申請,核定計畫及補助額度後,通知各該
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公立學校;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
由國教署逕予通知。
(三)外僑學校申請之程序及期限,以國教署公告或函文規定為準。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撥:
1、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由學校掣據逕向國教
署請款,並由國教署逕行撥付學校。
2、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
就國教署核定補助其主管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之總金額,
掣據報國教署請款;國教署撥款予各該地方政府,各該
地方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納入預算後,轉撥其主管之公
立學校及外僑學校。
(二)支用:
1、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支用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
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2、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支用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有未依國
教署核定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國教署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國教
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
助款。
(三)結報:
1、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
外僑學校逕報國教署辦理核結;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
校及外僑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轉報國教署辦理核結。
2、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執行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結餘款,除
屬國教署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核定補助之經費,應
全數繳回國教署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國教署得於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執行計畫期間內,至學校督導及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