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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推動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實施雙聯學制及國際課程經費補助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部字第1110143800A號 令
法規體系: 國際及兩岸教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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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我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公
立學校)與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紐西蘭等英語系使用國家(
以下簡稱各該國家)之學校、機關或機構合作辦理雙聯學制,或與在
我國之外國僑民學校合作辦理國際課程,促進師生交流,提升雙語能
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如下:

(一)與各該國家之學校、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合作對象)合作
辦理雙聯學制,或與在我國設立之外國僑民學校合作辦理國
際課程之公立學校。

(二)與公立學校合作辦理國際課程之外國僑民學校(以下簡稱外
僑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範圍如下:

(一)公立學校與合作對象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相關事項。

(二)外僑學校開設進階先修課程(Advanced Placement,以下簡稱AP課程)、
國際文憑課程(International Baccalaureate,以下簡稱IB課程)
或國際預科課程(International Foundation Year,以下簡稱IFY課程)
之國際課程(以下簡稱國際課程),供公立學校學生選讀之相關事項。

(三)公立學校輔導學生選讀前款國際課程之相關事項。

四、前點第一款合作辦理雙聯學制之事項,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公立學校辦理雙聯學制開班費:

1、課程綱要所定學習節數內之授課鐘點費(包括協同教學),
每節依公立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以
下簡稱基準表)規定補助;課餘時間授課鐘點費(包括協
同教學),每節依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實施要點所定教
師鐘點費支給上限予以補助。

2、承辦雙聯學制實際處理行政作業教師之減授鐘點費,每校
每位教師每週至多四節,每節依基準表規定補助。

3、臨時工作人員薪資,依現行勞動基準法所定最低基本工資編列。

4、暑期教師帶隊旅費,包括機票、保險、膳宿及簽證費用。

 

5、印刷費及雜支,以總經費百分之六為限。

6、前五目總經費,每校每學年以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十
萬元為限。

(二)公立學校需要協助學生參加雙聯學制費用:

1、每校每班每學年補助需要協助學生至多一人,每校每學年
以補助七萬元為限;實際赴國外修習課程者,其交通、膳
宿及保險等費用,另增加補助,每校每學年以增加補助十
萬元為限。

2、前目所稱需要協助學生,指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
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身心障礙、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或特殊境遇家庭子女證明文件之學生。

3、第一目需要協助學生人選逾一人時,由公立學校依學生英
語能力擇優決定受補助對象。

(三)公立學校具相當英語能力學生參加雙聯學制費用:公立學校
參與雙聯學制之學生,於赴國外修習課程前,持有歐洲共同
語文參考標準CEFR B1或同等成績者,得經其就讀公立學校
審查後,另申請赴國外所需交通、膳宿及保險等費用,每校
每學年以補助五萬元及申請一次為限。

(四)前二款補助人數總和,各公立學校以該雙聯學制參與學生數
百分之二十為限。

五、外僑學校開設第三點第二款國際課程供公立學校學生選讀者,得申請
補助開班費、外籍教師鐘點費、雜支、視訊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每
校每學年以補助三十萬元為原則,並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
下簡稱國教署)視年度預算及學校實際需求核定補助額度。

六、公立學校依第三點第三款輔導學生選讀國際課程者,得申請補助協同
教師鐘點費、交通費、教材費、印刷費、雜支經費,每校每學年以補
助三十萬元為限。

七、本要點之補助比率如下:

(一)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全額補助。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
校及外僑學校: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國教
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比
率之補助:

1、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二。

2、第二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四。

3、第三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六。

4、第四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八。

5、第五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九十。

 

八、本要點之補助申請及核定程序如下:

(一)公立學校申請補助,應於下一學年度開學前六個月,檢附
下一學年度補助計畫(如附件一)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二),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出,
並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轉報國教署辦理;本部主管之公立
學校,逕報國教署提出申請。

(二)國教署應就前款申請,核定計畫及補助額度後,通知各該
地方政府轉知其主管之公立學校;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
由國教署逕予通知。

(三)外僑學校申請之程序及期限,以國教署公告或函文規定為準。

九、本要點之補助經費請撥、支用及結報,規定如下:

(一)請撥:

1、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由學校掣據逕向國教
署請款,並由國教署逕行撥付學校。

2、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由各該地方政府
就國教署核定補助其主管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之總金額,
掣據報國教署請款;國教署撥款予各該地方政府,各該
地方政府提撥相對配合款納入預算後,轉撥其主管之公
立學校及外僑學校。

(二)支用:

1、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支用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應專款專
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執行。

2、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支用本要點之補助經費,有未依國
教署核定計畫執行,或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國教署得廢止部分或全部之補助處分;已撥款者,國教
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部分或全部之補
助款。

(三)結報:

1、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一個月內,檢
具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成果報告,本部主管之公立學校及
外僑學校逕報國教署辦理核結;地方政府主管之公立學
校及外僑學校報各該地方政府轉報國教署辦理核結。

2、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執行本要點補助經費之結餘款,除
屬國教署依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核定補助之經費,應
全數繳回國教署外,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
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

十、國教署得於公立學校及外僑學校執行計畫期間內,至學校督導及考核。